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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出台新规定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14日07:42 潇湘晨报

  据新华社电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出通知对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作出新规定,取消《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对土地增值税纳税人因经常发生房地产转让而难以在每次转让后申报的,定期进行纳税申报须经税务机关审核同意”的规定。

  通知指出,土地增值税可按月或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规定的期限申报缴纳。纳税人选择定期申报方式的,应向纳税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备案。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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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申报方式确定后,一年之内不得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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