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陆首次对台湾地区仲裁机构的裁决予以认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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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14日08:45 华夏经纬网 | |||||||||
华夏经纬网8月14日讯:据新华网报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厦门中级法院日前对台湾地区仲裁机构做出的一起债权债务纠纷裁决的效力予以审查,裁定对该仲裁机构裁决的内容予以认可。这起案件是祖国大陆首例认可台湾地区仲裁机构裁决案。 据介绍,申请人和华(海外)置地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翁俊谦与被申请人凯歌(厦门)高尔
因被申请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在厦门市,申请人遂申请厦门中院认可该裁决的法律效力。 7月23日,厦门中院依法裁定,认可该裁决的效力。7月30日,台湾申请人向厦门中院申请执行该财产。 报道指出,随着海峡两岸民间相互往来的增加,特别是经贸关系的加强,涉台民商事案件日益增多。如何及时、公正、有效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促进海峡两岸民间关系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来源:华夏经纬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