祖国大陆首次认可台湾仲裁机构裁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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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14日08:48 北京青年报 | |||||||||
新华社福州8月13日电 厦门中级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日前对台湾地区仲裁机构做出的一起债权债务纠纷裁决的效力予以审查,裁定对该仲裁机构裁决的内容予以认可。据悉,此起案件是祖国大陆首例认可台湾地区仲裁机构裁决案。 据介绍,申请人和华(海外)置地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翁俊谦与被申请人凯歌(厦门)
作者:梅贤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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