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祖国大陆首次认可台湾仲裁机构裁决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14日08:48 北京青年报

  新华社福州8月13日电 厦门中级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日前对台湾地区仲裁机构做出的一起债权债务纠纷裁决的效力予以审查,裁定对该仲裁机构裁决的内容予以认可。据悉,此起案件是祖国大陆首例认可台湾地区仲裁机构裁决案。

  据介绍,申请人和华(海外)置地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翁俊谦与被申请人凯歌(厦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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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尔夫球俱乐部有限公司吴明秀都是台北市人,两人因投资高尔夫球俱乐部发生债权债务纠纷。该债权债务纠纷案经台湾地区仲裁机构做出裁决:被申请人应给付申请人390万美元及自1999年11月29日起至清偿日止按年利率5%计算的利息,并承担65%的仲裁费。因被申请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在厦门市,申请人遂申请厦门中院认可该裁决的法律效力。7月23日,厦门中院依法裁定,认可该裁决的效力。7月30日,台湾申请人向厦门中院申请执行该财产。

  作者:梅贤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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