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市出台拆迁听证制度 两类拆迁情况必须听证 | |||||||||
---|---|---|---|---|---|---|---|---|---|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14日11:11 法制日报 | |||||||||
乌市出台拆迁听证制度两类拆迁情况必须听证 本报乌鲁木齐8月13日电(记者潘从武吴亚东)从即日起,新疆乌鲁木齐市凡在拆迁时出现以下两种情形的,都必须举行拆迁听证会:100户以上的拆迁项目,未达成补偿安置协议的被拆迁户数超过20户的;100户以下,未达成协议的被拆迁户比例达到20%的。这是乌鲁木齐市刚刚出台的《拆迁行政裁决听证制度》中明确规定的。
该《制度》规定,听证会成员由拆迁双方当事人、拆迁办执法人员、公证人员及社会公信力代表等组成。裁决部门由市拆迁办承担。 拆迁人申请行政裁决,应当提交下列资料:裁决申请书;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被拆迁房屋权属证明材料;被拆迁房屋的估价报告;对被申请人的补偿安置方案;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协商记录;未达成协议的被拆迁人比例及原因;其它与裁决有关的资料。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受理裁决申请后,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向被申请人送达房屋拆迁裁决申请书副本及答辩通知书,并告知被申请人的权利;审核相关资料、程序的合法性;组织当事人调解。 管理部门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对当事人提出的合理要求应当采纳。同时,管理部门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作出损害申辩人合法权益的裁决。 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且未经房屋所在地房地产专家评估委员会鉴定的,管理部门应当委托专家评估委员会进行鉴定,并以鉴定后的估价结果作为裁决依据。鉴定时间不计入裁决时限。 裁决人员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它关系可能影响公开裁决的,应当回避。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作出裁决,应当出具裁决书。同时,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不得少于15天。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