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检检察长:司法改革不能简单采取“拿来主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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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14日11:27 中国新闻网 | |||||||||
中新网8月14日电 为期两天的检察改革暨检察院组织法修改专家座谈会今天结束。据检察日报报道,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贾春旺谈了四点对司法体制改革的看法: 第一,司法体制改革一定要从我国国情出发。我国的基本国情是共产党领导的处于初级阶段的社会主义国家。从这个基本国情出发,司法体制改革应当把握两点:一是坚持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在改革中应当大胆吸收和借鉴人类司法文明的有益成果,学习先进
第二,司法体制改革一定要坚持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坚持党的领导是检察机关必须遵循的根本政治原则,这是由我国的国体和检察机关的性质决定的,任何时候都不能将两者对立起来。在司法体制改革中,要始终注意研究如何加强和改善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绝不能削弱甚至否定党的领导。 第三,政法工作一定要处理好独立行使职权与接受监督的关系。司法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目标,就是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以保障法制统一和司法公正。同时,政法工作一定要讲政治,要接受党的领导,接受人大监督、媒体监督、群众监督以及其他形式的监督。 第四,在司法体制改革中,应当强化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检察机关要充分发挥法律监督的职能,保证司法部门和执法部门的权力运行受到有效的监督和制约。同时,认真研究法律监督的范围、程序、方式等,注意解决当前工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使法律监督工作更加符合司法规律,使法律监督与惩治腐败有机结合,与维护社会安宁有机结合,有效地保证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实现社会的公正,更好地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服务。 据了解,现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是1979年制定的,1983年曾对个别条款修订过。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已将《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修改列入本届人大的立法规划。(林世钰、张仁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