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公司歧视民工被法院谴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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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15日02:10 新京报 | |||||||||
该公司认为一女工是农民工,没有义务为其缴纳保险费 本报讯据《武汉晚报》报道武汉一公司与女工在打劳动官司时,称“农民工与城市工有别”。武汉市汉阳区法院近日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这个公司为此受到法院谴责。 张某在武汉市某集团公司当了18年工人。去年“五一”,正值非典时期,公司放假前
假期结束,张某回厂,发现车间黑板上公布了辞退自己的决定。张某就此向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裁决结果是: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关系,公司补发张某的工资及补缴养老保险费等。 公司不服,认为张某是农民工,和城市工有区别,没有义务为张某缴纳保险费。 公司将官司打到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仅因张某在节假日期间未回厂报到便予以辞退,处理过重,应予撤销。由于诉讼中双方均要求解除劳动关系,法院遂判决:原告公司赔偿张某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2万元,补缴1995年1月至2002年6月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及张某的工资损失2000元。 对于原告所称“被告系农民工,无义务为之办理社会保险”的说法,法院明确表示,这是对农民工的歧视,并将“对其歧视行为予以谴责”的话语写入判决文书。 相关报道见A02版[ 责任编辑:罗远行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