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济对象必须公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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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15日03:32 时代商报 | |||||||||
民政出台具体规定救济对象必须公示 本报讯(记者 王术)救灾物资都给了谁、给多少?对于这些以往模糊不清的问题,今后都要有明细记录。昨日,记者从辽宁省民政部门了解到,民政部门即将出台具体规定,明确要求救济的对象和救济的款物必须要公布于众。
据民政部门有关负责人说,救济对象是指因灾造成生活困难而自身又无力解决的需政府救济的群众。救济对象的确定应经过个人申报,村委会初评并公示,乡(镇)政府审核上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省、地级民政部门汇总上报。而以往在发放救灾物资的过程中,救灾物资的流向不是很明确,造成很多不必要的浪费,因此,民政部门规定对救济对象要实行公示制度,救济对象确定后,民政部门将统一编制《灾民救济花名册》,并根据《灾民救济花名册》向对象发放《灾民救济卡》。《灾民救济花名册》、《灾民救济卡》主要包括:户主姓名、身份证号、需救济情况(人数、时段、总量)、救济款物发放情况。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