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律师状告来电显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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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15日11:00 东南快报 | |||||||||
猛然醒悟侵犯隐私较真电信公司 新华社消息作为电信运营商面对广大消费者开展的一项基本业务,来电显示已经广为人知,但这项看起来早就顺理成章的业务突然在昆明遭到质疑,一个“较真”的律师日前将电信公司告上法院。
这起全国首例来电显示起诉案件引起广泛关注,其意义更多体现在如何正当维权及其与公共常识、社会资源分配的关系等领域。 34岁的王卫宁是昆明某律师事务所律师,1995年,他向电信公司申请安装了一部家庭固定电话,这部在当年并不具备来电显示功能的电话至今也没有申请开通这一功能。给我带来潜在威胁 “一天,一个朋友提醒我,律师给陌生人打电话一定要小心,因为对方有来电显示。我猛然醒悟:我最不愿意公开的家庭电话很可能早就暴露给很多陌生人,这将给我的生活、工作构成潜在威胁。” “我安装电话时,按照合同规定如数交纳了电话初装费、材料费、月租费、通话费,因此我认为自己享有电话号码的使用权和支配权。如果未经我的许可,凭什么电信公司要把我的号码显示给他人?”他一气之下将电信公司推上了被告席。 王卫宁援引《云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36条: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服务时,不得向他人任意披露消费者个人信息,这些信息包括姓名、职业、学历和联系方式等。电信公司私自(自动)把他的固定电话号码透露给第三方,已经侵害了隐私权。不要赔偿只为讨说法 他明确表示,提起诉讼只为讨个说法,不要求赔偿一分钱。 昆明电信公司针对这一诉讼据理力争。代理律师李志杰认为,来电显示是符合公众利益需求的一项电信业务,其目的是为了更好、更方便地实现通信,推动信息社会的发展,如果来电显示一律需经过主叫方的同意,电话沟通将成为逻辑荒谬的“预约沟通”,这显然与时代进步、公共需求相悖,更是一种个人权利的滥用。 昆明市盘龙区法院将择日作出一审判决。一个值得关注的事实是,在云南某电视台的一项民意测验中,认为来电显示不构成隐私侵害的观众占了90%。(来源:新华)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