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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网评论:影响法院形象是不立案的理由?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15日11:05 红网

  作者:王希忠

  2003年9月1日,广西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下发了“桂高法[2003]180号”通知,对13类案件暂不受理,集资纠纷成为头号暂不受理案件。13类案件有一个共同特点,即案件的上诉方均为群体,动不动就是上百人。该文件认为,“这些案件受理后,有的因种种原因长期不能审结;有的审结后因债务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致使矛盾激化,引发群体事件,影响了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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稳定和人民法院公正执法形象。”(据《新京报》8月12日)

  影响法院形象成了不受理案件的理由,笔者这还是第一次听说。法律专家已经说了,此举是一种不作为,还涉嫌越权,因为只有最高法才能决定案件的受理范围。这些暂不去管他。笔者以为,广西高院也算用心良苦,但就维护自身形象来说,做的还远远不够。

  法院的形象应该如何?一曰公正执法,二曰有诺必践。对打官司的当事人来讲,更看重的还应该是后者,即自己遭受的损失能够及时地获得司法救济,因为“迟到的正义不是正义”。从这个层面上来讲,当法院公正执法了,却不能很好地执行时,法院形象受损几乎成了一种必然。而广西高院所列举的这13类案件,本身就决定了这是一些难审甚至审理了也难以执行的案件,从广西法院的逻辑看,在这样的案件面前抽身而退,未尝不是对自身形象的一种保护。

  为什么说做的还远远不够呢?我们说,法院拒绝这些案件的逻辑是担心自己说到做不到。那么,说到做不到的案件仅只这些?非也,从各地法院普遍存在的执行难就可以一看究竟,这其中既有纠缠不清的利益关系,也不乏当事人实在没法提供可执行物的情况。比如民告官要求赔偿的案件,最早是政府对法院的立案甚至审理根本就不予理睬,这两年好多了,一把手出庭也屡见不鲜了,但是,判是判了,政府也认帐,但就是不执行,上门去催,两个字:没钱。再如一些重大的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好多的刑事被告本身就身无长物,你判了他死刑再判他赔偿损失,损失那一块等于白判,不判吧又于法不通。这样的案件,肯定也会影响法院的形象。既然广西法院如此珍视自己的形象,那么拒绝受理这些案件当在情理之中。

  但是还不够。我们国家的法院叫人民法院,因此,好多法院并不在乎自己公正裁判者的形象,而是也像政府机关一样承诺“让当事人满意”。而有诺必践是维护法院形象不可或缺的一环,但是,官司必有输赢,让双方都满意那是不可能的,不仅输了官司会不满意,赢了官司也未必满意。这样,依照广西法院的逻辑,每一场官司都会是一个形象受损的过程。则要真正维护法院形象的话,只能是什么案子都不接了。

  则真要如此的话,法院的形象又该从何谈起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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