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不得有9种行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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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16日09:21 金羊网-新快报 | |||||||||
一、不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市政府的有关规定办理行政审批事项; 二、不按照所在政府工作部门公开办事事项的条件、程序、时限等为群众提供服务; 三、不按照规范的服务用语和服务礼仪接待来访群众,接听咨询电话;
四、不一次性将群众咨询事项中属于本职工作范围的有关办理程序、方法及相关手续等告知咨询人; 五、不按照规定程序和规范的工作用语及工作礼仪执行公务; 六、不答复群众反映的问题;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且在其职权范围内的前提下,不解决群众反映的困难和问题; 七、不在规定期限内调查核实并书面答复以真实姓名、工作单位投诉的当事人; 八、揽权诿责,以情代法,徇私枉法; 九、其他与公务员身份不相称的行为或表现。(夏天/编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