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团运用法律手段解决伤病战士长期滞留部队问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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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16日10:28 新华网 | |||||||||
南京军区驻闽某团五连战士高某在2000年底退伍时,因患病住院,未能按时办理退伍手续。高某出院后,该团为其办理了退伍手续。不料,高某家乡所在地的民政部门却拒绝接收。高某的家人也以各种理由让高某滞留部队,且向部队提出诸多无理要求。该团多次协商未果,无奈之下,运用法律手段为这个难题画上了圆满的句号。此事的解决经过,为部队做好伤病战士的退伍工作带来了一定的启示。
多次协调,3年无结果 2001年3月,高某出院,该团为高某评定三等甲级伤残、一次性补助医疗费2000元后,为其办理了退伍手续,并派人将高某送回原籍。但高某家人认为部队给高某评残等级过低,并称:谁接收高某,谁负责他以后的事。当地民政部门见此,便以医疗未终结为由不予接收。为此,部队干部多次与高某家人和当地民政部门协商,但均无结果,只得将高某带回部队。 同年4月至年底,第二次协调。在协调过程中,高某的家人出具了一份高某因施工摔伤造成腰部骨折的证明材料,五连9名官兵在该证明材料上签了名。高某的家人据此提出:高某是因公受伤,部队必须为其评一等伤残。但为高某进行治疗的南京军区福州总医院认为,高某所患疾病为“腰椎间盘突出”伴“骨不连”,不符合评一等伤残的条件。为早日解决此事,该团领导先后10多次到福州总医院协调。同年10月,福州总医院经研究后,在法规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同意给予高某最大限度的照顾:评二等甲级伤残。年底,高某被送回原籍,但高某的家人又以高某还患有其他疾病为由,向当地民政部门提出过高要求,当地民政部门见此,再次拒绝接收高某。 2002年底至次年8月,第三次协调。高某家人向团里提出“将高某按士官待遇退伍、补偿高某治疗费10万元、报销高某的母亲来往部队的所有路费、赔偿高某母亲的精神损失费”等6条要求。团党委经研究同意在医疗补助上给予倾斜并报销高某母亲来队的路费。年底,高某再次被送回原籍办理交接手续。高某的家人此时又提出:高某的伤残证上不应写“骨不连”而应写“椎弓崩裂”(骨不连为先天性疾病,椎弓崩裂为后天性的骨裂或骨折),并注明阳痿、椎骨内蛛网囊肿等症状。双方协商未果,当地民政部门拒绝接收,协调再一次失败。 依靠法律,半年圆满解决 2003年底,在专门讨论如何解决高某退伍安置问题的团党委会上,“一班人”最终达成共识:“协调”来,“协调”去,包袱越背越大,还是要运用法律手段解决这一困扰部队的难题。 解决高某退伍安置问题的关键是:福州总医院作出的高某的病情不符合评一等伤残条件的诊断是否与高某的实际病情不符。该团依法向南京军区联勤部卫生部医疗仲裁机构申请对此问题进行仲裁。军区卫生部医疗仲裁机构委托其分支机构某分部卫生处进行仲裁。仲裁机构组织医疗专家进行分析研讨后裁定:福州总医院的诊断证明完全科学、正确。由此,双方争议最大的问题依法得到解决。 与此同时,集团军军事司法部门协助该团对高某家人所持有的高某是“因公负伤”的证明书进行调查了解,证实了高某所在连队的9名官兵是出于同情心才在高某“因公负伤”的证明书上作了违心的签名。在事实和法律面前,高某及其家人无活可说,当地民政部门也同意接受高某。前不久,该团与当地民政部门正式办理了移交手续,这一困扰该团长达3年之久的棘手问题,通过法律途径不到半年就得到了妥善解决。 几点启示 一个拖了3年之久的难题,该团领导为何没有想到通过法律手段解决呢?该团处理这件事的经过给我们带来了一些启示。 ———单纯依靠行政手段来处理涉法难题,往往难以取得应有的效果。该团多次与民政部门协调、与高某家人协商,又协商医院为高某改评二等甲级伤残,还想通过多补贴高某的医疗费等措施来息事宁人。结果,高某的家人却利用部队的让步,多次提出不合理的要求。如当初就依靠法律,对高某的病情依法申请医疗鉴定或仲裁,这一问题也不会久拖不决。 ———官兵法律意识有待进一步增强。正是由于高某所在连队9名官兵出于同情,在高某“因公负伤”的虚假证明书上签了名,使得高某家人以此为据向部队提不合理要求,为解决高某的问题设置了障碍。事后询问,这9名官兵竟对作虚假证明的法律后果一无所知。为此,广泛开展学法用法活动,教育引导官兵正确处理“情”与“法”的关系,势在必行。 ———兵员把关不严易留隐患。个别战士入伍前就已患有某种疾病,来到部队后病发,由于部队难以掌握其入伍前是否患病的证据,因此,给退兵工作带来困难,最后演变为影响部队建设的棘手问题。因此,把好战士入伍体检关和入伍后的体检复查关,是避免此类事件再次发生的关键。(来源:解放军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