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出新规 上市公司转让国有股须安置员工 | |||||||||
---|---|---|---|---|---|---|---|---|---|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16日11:57 都市天地报 | |||||||||
今后在我省的上市公司国有股权不能随便转让了,已经2004年省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的《甘肃省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转让工作规程(试行)》开始实施。该规程对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的转让原则及程序有详细的说明,其中对转让时员工的劳动关系及拖欠工资的解决也作出了明确规定。 在我省的上市公司转让国有股权时需遵守4个基本原则。在转让股权时可由持有上市
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转让后,转让方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转让方(企业)应当按有关政策规定处理好与员工的劳动关系,妥善解决转让标的上市公司拖欠员工的工资、欠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以及其他有关费用,并做好企业员工各项社会保险关系的接续工作。另外,社会中介机构在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转让的审计、评估和法律服务中,应当依法独立、公正执业。若有违规执业行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将有关情况通报其行业主管部门,并建议给予相应处罚;情节严重的,可要求上市公司不得再委托其进行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转让的相关业务。(记者郭兰英)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