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将表决物业管理规定 擅拆承重墙可罚20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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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17日01:08 上海青年报 | |||||||||
本报讯(记者 高玲) 倍受到市民普遍关注的《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草案)》(修改二稿),昨日提请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14次会议进行三审。这也是2000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颁布以来,本市第一部经过三审才有望通过的地方性法规。该《规定(草案)》将于本月19日表决。 拆除承重墙要受重罚
记者了解到,这部即将出台的法规,明确了损坏房屋承重结构为物业使用中的禁止行为,并加大了对损坏房屋承重结构行为的处罚力度。第四十一条规定,业主、使用人损坏房屋承重结构的,由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恢复原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这意味着,如果在装修时擅自拆除了承重墙,最高将有可能被处以20万元的罚款。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沈国明表示,之所以要严惩损坏承重墙的行为,主要是因为破坏承重墙危害极大,如果发生地震,后果不堪设想。沈国明强调,罚款不是目的,让市民认识到破坏承重墙的危害,才是最重要的。 违章建筑不能转移抵押 为了防止违法搭建行为在部分住宅区的蔓延,《规定(草案)》区分违法搭建行为正在实施、已经完成等不同情况,设计了更为有效的措施予以处理。 其中,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由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当事人逾期未拆除的,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可以申请区(县)人民政府强制拆除。对正在实施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责令立即停止施工,可以暂扣施工工具、材料;拒不改正的,可以组织代为改正,代为改正的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此外,附有违法建筑并结构相连的房屋,房地产登记机构不予办理房地产转移、抵押登记。 物业不作为最高罚10万元 物业管理企业不具有执法权,如果发现问题后,应在24小时内上报到业主委员会或管理部门,进行处理。如果没有在规定时内上报,将被处以最高1万元的罚款。 根据规定,物业管理企业发现业主、使用人在物业使用、装饰装修过程中有违反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以及业主临时公约、业主公约行为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或者业主临时公约、业主公约予以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在24小时内报告业主委员会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 并对物业管理企业违反该规定的行为设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物业管理企业对业主、使用人行为未予以劝阻、制止或者未在规定时间内报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由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