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关于党政领导干部辞职从事经营活动有关问题的意见》有关条文摘要 | |||||||||
---|---|---|---|---|---|---|---|---|---|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17日05:09 中国青年报 | |||||||||
今年4月,中央出台《关于党政领导干部辞职从事经营活动有关问题的意见》,主要在三个方面作出规范: 一、规范“领导干部辞去公职应当符合辞职条件”,特别要求“对党的高级干部、地方党政正职和一些特殊岗位的干部辞去公职应当从严掌握”。
二、规范“领导干部辞去公职必须履行辞职程序”,尤其“对需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干部要委托审计机关对其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三、规范“领导干部辞去公职后从业应有必要限制”:“党政领导干部辞去公职后3年内,不得到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经营性事业单位和社会中介组织任职,不得从事或者代理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经商、办企业活动。担任县级以上地方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职务的领导干部以及具有审批、执法监督等职能部门的领导干部辞职,要按照上述精神从严管理。以上规定,也适用于提前退休的领导干部。” (边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