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释解教人员也要系上“保险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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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17日08:07 扬子晚报 | |||||||||
扬州电 日前,扬州市政府出台相关文件,对刑释解教人员的社会保障问题做出了专门规定:对在服刑、劳教前已经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刑释解教人员,重新就业时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此类人员,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之前已经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可按服刑或者劳教前的标准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并参加以后的养老金调整。
原在事业单位的刑释解教人员,其社会保障问题以前在制度上一直是空白。此次扬州市规定:原已参加保险,现在又安排在事业单位工作的此类人员可以接续保险关系;自主就业的,参照企业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政策参加保险,以前在事业单位参加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可累计计算。之前如未参加保险的,刑释解教后又回归原单位安排工作的,可按事业单位的参保办法参加保险。 原在党政机关和未列入保险范围的事业单位的刑释解教人员回归后,已超过或接近退休年龄的,可由原所在单位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的标准发放生活费,并可随原单位参加医疗保险,单位有困难的,则由现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如刑释解教人员家庭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符合低保条件的办理低保,符合增补标准的,按规定增补。不符合低保条件的,经本人申请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可领取地方政府临时社会救济。此外,该文件还规定,所有农村籍刑释解教人员回归后都可参加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张晨)(新华日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