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池漏液烧伤三龄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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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17日08:47 北京日报 | |||||||||
生产厂家赔偿3000元 本报讯 (通讯员戴长旺 吴晓宇)一节7号电池漏出的液体,竟将人体烧伤。这件事就发生在三岁幼童小娇娇的身上。 前两天,徐女士在超市花11元钱买了一包7号电池,回家后顺手扔在小孩的童车里。顽
经医疗鉴定,娇娇为浅2度化学烧伤。依据《消法》第四十三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等规定,销售商负有不可推卸的次要责任,而主要责任应由生产厂家承担。在消协的调解下,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由电池的生产厂家一次性赔偿消费者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交通费共计人民币3000元整。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