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开药店不再限数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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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17日08:47 北京日报 | |||||||||
商业中心区外药店间距350米 城八区店堂至少100平方米 营业员须有职业资格证
本报讯(记者李学梅)开药店间距350米,店堂至少100平方米,药店营业员须持证上岗。《北京市开办药品零售企业暂行规定》经过听证出台,从今天起开始实行。自此,北京新开药店的数量不再受限制。 此次实行的新规定,与当初的征求意见稿略有不同,采纳了部分听证代表的意见。对于开办药品零售企业店堂使用面积(不含中药饮片的营业区域),规定城八区应在100平方米以上,10个远郊区县则采用全国最低标准,即从40平方米开始许可准入。考虑到售药人员往往需要指导市民用药,为保证市民安全用药,新法规明确规定,新开药店营业员须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即无资格证不得卖药。 针对目前各家零售药店之间的距离,仍然采用的350米间距,商业中心区内可不受间隔距离限制的规定。市药监局同时公布了第一批商业中心区为:西单商业区、王府井大街商业区、前门大街商业区、崇文门外大街商业区、中关村大街商业区、建国门外大街商业区、朝阳门外大街商业区。据了解,过去本市一直对新开办药店进行数量限制,而新规定实施后,药监部门将不再限制新开药店的数量,只要符合相关条件,无论单位还是个人,都可以经营药店。申请者可携带法人代表的身份证、学历证明等相关证件,到拟办药店地址所在地的药监分局进行登记。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