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居民低保明年初统一实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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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17日09:10 无锡日报 | |||||||||
本报讯为规范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切实保障农村困难群体的基本生活,日前,我市出台《无锡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至此,各市(县)、区多年来自行制定行使的保障实施办法将于2005年1月1日起得到统一。 统一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条件。
长期以来,各市(县)、区农村低保标准因各地区经济和生活条件的差异而不一,最高的为年人均2640元,最低的为年人均1200元。即将实施的《办法》中,政府对家庭人均低于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居民实行救助制度,低保标准将由各市(县)、区民政部门会同财政、农办、统计、物价等部门制定。 明确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措施。 由于我市现行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由各市牗县牘、区自行制定,各地在实施过程中不够规范、要求不够统一,存在随意性,使与达到“应保尽保、分类施保”的要求尚有一段距离。即将实施的《办法》规定了凡本市农村居民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年收入低于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可申请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分类施保及优惠扶助政策,将由市牗县牘、区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另行制定并予公布实施。 调整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负担比例。 我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原来由市牗县牘区、镇、村的三级财政分级负担,部分薄弱村因经济困难,致使保障资金不能及时到位,保障标准偏低,保障对象不能“应保尽保”。为此,即将实施的《办法》对低保资金负担比例作了重大调整,即保障资金由市牗县牘区和镇人民政府牗街道办事处牘两级财政分级负担。具体负担比例由市牗县牘、区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同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提供捐赠、资助,并纳入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专户。(何仁军)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