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接电线不警示鱼池垂钓触电身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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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17日10:37 天津日报 | |||||||||
胡然胡志意 本报讯(记者胡然实习生胡志意)几同事相约去养鱼池钓鱼,不料因该养鱼池私接电线,鱼没钓几条,钓鱼人却被死神“勾”去了性命。伤心之余,死者家属将养鱼池的所有者和承包人告上法庭,要求46万余元的经济赔偿。日前,南开区法院依法判决,要求各被告按责任大小,相应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8万余元。据悉,死者家属以原判赔偿数额过
原告诉称,2002年9月29日下午4点,陈某和两名同事来到西青区外环线的一家养鱼池,经与鱼池管理人员协商,以250克5元钱的价格进行垂钓,并租用了鱼杆。陈某钓一段时间因运气不佳,没钓上几条,遂决定换个地方。不料,当他走到距养鱼池电闸1米左右处的饲料机附近时,不慎碰到从养鱼池拉出来的电动增氧机的电线,触电身亡。事后了解,触电原因是该养鱼池私自接拉家用电线,且没设置明示标志所致。 法院经审理查明,1995年被告王顶堤村委会采取管理承包办法,将养鱼池发包给由被告李某某等5人组成的西大洼组承包经营。2001年西大洼组又将承包经营的养鱼池转包给被告人王某个人经营。王某承包养鱼池期间,购置并使用电动增氧机器和喂料机器,从养鱼池原有房屋内接出电源,向电动机器供电,且制作并对外悬挂“绿色养殖、对外垂钓”的布标。法院认为,被告王某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私拉电线,且未在危险区域安装警示标志,未尽安全保护义务,对陈某死亡应负主要赔偿责任。被告村委会和西大洼组的5名成员应负次要赔偿责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