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未成年人保护条例设“自我保护”章节 | |||||||||
---|---|---|---|---|---|---|---|---|---|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17日16:07 新华网 | |||||||||
新华网上海频道季明 陈璐8月17日报道:根据我国现行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未成年人可以从家庭、学校、社会、司法等方面获得全方位的保护。而正在审议中的《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草案则在此基础上增加了“自我保护”的章节,强调未成年人应当学会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条例草案规定未成年人应当增强自我学习和保护,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自
当未成年人发现他人侵犯自己人身权、财产权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权利的,可以通过未成年人保护组织、所在学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向公安机关或者其它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也可以自己向上述机关报告;受理报告的机关,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并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人依法查处。 条例草案明确当未成年人遭受父母或者其它监护人遗弃、虐待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民政部门、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共青团、妇联、所在学校、居委会、村委会请求保护。被请求的上述组织不得拒绝、推诿,需要采取救助措施的,应当先采取救助措施。 上海市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主任委员夏秀蓉说,与全国性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相比,上海的地方性法规增加了“自我保护”的章节,目的是增强青少年自我保护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的前身是1987年上海市人大通过的《上海市青少年保护条例》,这是全国首部关于未成年人保护的地方性法规,曾先后在1994年和1997年分别进行过两次修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