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银监会负责人就《汽车贷款管理办法》答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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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17日18:52 新华网 | |||||||||
新华网北京8月17日电(记者王卫平)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共同制定的《汽车贷款管理办法》将于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17日,央行和银监会负责人就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请介绍一下《汽车贷款管理办法》的出台背景。
答:1998年,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办法》,允许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试点开办汽车消费贷款业务。1999年,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关于开展个人消费信贷的指导意见》,允许所有中资商业银行全面开展消费贷款业务。近年来,汽车消费信贷业务快速发展,对于推动中国汽车产业发展,活跃和扩大汽车消费,改善金融机构资产负债结构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与此同时,受国内征信体系不完善、贷款市场竞争不规范、近年来汽车价格波动等诸多因素的影响,汽车贷款的风险逐渐暴露,《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办法》中的许多条款明显不能适应新的市场变化。 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人民收入水平的不断提高,居民消费结构升级加快,汽车消费发展前景广阔。汽车贷款作为金融机构的一项重要业务,不论是银行还是非银行金融机构,是中资机构还是外资机构,都应当在一个完整统一的贷款管理办法指导下开展汽车贷款业务,实现平等竞争。为此,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监会联合制定了《汽车贷款管理办法》。 问:《汽车贷款管理办法》和1998年发布的《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办法》相比,有哪些新变化? 答:《汽车贷款管理办法》和1998年发布的《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办法》相比有很大变化: 一是扩大了贷款人的范围,将贷款人由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扩大为包括各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以及获准经营汽车贷款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二是将借款人细分为个人、汽车经销商和机构借款人,对不同借款人申请汽车贷款规定了不同的资质条件,提出了相应的风险管理要求。其中,对个人借款人首次明确除中国公民以外,还包括在中国境内连续居住一年以上(含一年)的港、澳、台居民以及外国人。 三是针对不同类型的汽车贷款,规定了不同的贷款期限、贷款最高限额和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比如,规定汽车贷款的贷款期限不得超过五年,其中,二手车贷款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经销商汽车贷款期限不得超过一年;规定贷款人发放自用车、商用车和二手车贷款的金额分别不得超过借款人所购汽车价格的80%、70%和50%等等。 四是强化了对汽车贷款的风险管理,要求贷款人建立借款人资信评级系统和汽车贷款预警监测体系,完善审贷分离制度,对汽车贷款实行分类监控以及建立汽车贷款信息交流制度等等。这些新变化,集中体现了《汽车贷款管理办法》适应汽车市场发展新情况,强调贷款风险和贷款管理相匹配的原则,既有利于促进汽车贷款业务扩大发展,又有利于有效防范汽车贷款风险。 问:《汽车贷款管理办法》颁布实施以后,对中国汽车市场会产生什么样的影响? 答:汽车业是中国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目前,中国人均国内生产总值已经超过1000美元,居民消费结构升级加快,汽车消费发展前景广阔。在经济发达国家,居民购买汽车60-70%的资金来自贷款;消费贷款在全部贷款中的比例平均为30-50%。而中国这两个比例目前都比较低,汽车贷款业务发展潜力巨大。 当前宏观调控正处在关键时期。促进扩大消费,是宏观调控政策的重要内容。颁布实施《汽车贷款管理办法》,对于规范和加强汽车贷款业务管理,活跃汽车消费,防范汽车贷款风险,促进汽车消费市场持续健康发展,并以此带动和促进扩大居民消费将发挥积极作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