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国内新闻 > 正文

精神损害应该纳入国家赔偿范围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17日18:58 瞭望东方周刊

  “人身自由受到侵害的赔偿标准至少应当是日平均工资的5倍,错判错杀一个人,至少要按每天5倍工资额赔偿50年”

  关于中国现行国家赔偿标准的“不近人情”,麻旦旦的故事颇为典型。

  前年,陕西一位叫麻旦旦的女子被公安屈打成招诬为嫖娼并被关押,后来麻以自己
读冠军背后的故事 用UC免费发450条短信
大型休闲游戏燃烧战车 盛夏靓丽风景线
是处女的医学证明才洗刷不白之冤。不过,这起震惊全中国乃至世界的荒唐事件,却以麻旦旦获得区区70多元的“国家赔偿”了结。

  更有许多民众,在遭遇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侵权后,连一分钱的赔偿也没有拿到。

  麻旦旦事件过去3年之后,国家赔偿法的修改终于破题。

  受最高人民法院委托,天津市高级法院日前推出了该院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修改建议》讨论稿。2003年11月,最高院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法律修订计划,指定天津高院就国家赔偿法的修改进行重点调研。

  2004年7月27日-29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天津召开了一次会议,讨论建议稿。最高法院副院长、赔偿委员会主任奚晓明强调,要把“以人为本”作为国家赔偿法修改和完善的总的指导思想。

  20多万件冤案仅有1万起提出国家赔偿

  资料显示,自1995年元旦国家赔偿法生效以来,全国各地各级法院共受理国家赔偿案件15867件,审结15315件,其中决定赔偿的案件5442件。

  业内人士认为,5442起的数字“显然太少了”,言下之意是,有许多该由国家赔偿的,国家没有进行赔偿。

  另据业内人士称,10年中,全国共发生有据可查的冤案(即改判的无罪和直接宣判的无罪)多达20万起,相对1万多起的国家赔偿申请,悬殊的对比透露出国家赔偿的艰难。

  天津高院副院长石登盈解释说,在看到国家赔偿法给中国社会带来的积极作用的同时,也要看到这部法律在经历了10年之后所面临的不足。

  “对于国家赔偿的定性、国家赔偿的范围、种类和标准、法院审理此类案件的程序以及有关执行问题,现行法律都还没有很好解决,必须通过修改加以明确规范。”他说。

  一直见证着中国国家赔偿制度发展历史的著名行政法专家、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院长马怀德教授用“喜忧参半”来描述《国家赔偿法》实施10年来的情况,他告诉《瞭望东方周刊》:该法确实存在很多“不尽完善、不尽合理之处”。“首先是赔偿范围过窄,赔偿标准太低。受害人的损失远远得不到弥补,受害人的精神痛苦难以得到慰藉。”马怀德说,更严重的问题在于程序的疏漏。他认为,在程序方面,将司法机关对自身违法行为的确认作为申请国家赔偿的前置程序“无异于与虎谋皮”。

  多次参加过最高法院有关国家赔偿法研讨会的马怀德告诉记者,在高层,修改《国家赔偿法》的意见比较集中,多数人认为应当扩大赔偿范围,提高赔偿标准。

  怎样修改各方意见不同

  天津市高级法院赔偿办主任王友莉向《瞭望东方周刊》透露,本次修改建议稿在很多方面对现行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作了突破,总数达117条的建议稿比现行的35条多出了两倍,分为“总则”、“实体”“程序”和“附则”等4个部分。

  在总则部分,天津建议稿提出了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以及便民、公开、平等、保障人权的原则。

  归责原则就是要解决国家机关在哪些情形下要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对此,有的专家提出过错原则,即国家机关只有在有过错的时候才承担赔偿责任,也有人提出实际损害赔偿原则,即只要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职务行为给公民和法人造成的损害,国家就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在这个问题上,特别是一些细节问题上,即便是法院和检察院都有完全相反的意见。一位法官告诉记者,以法院宣告的无罪案件为例,法院认为,只要是宣告无罪,就应当给予被羁押人国家赔偿,但检察机关却坚持认为,对于那些存疑宣告无罪的案件,不应该赔偿。

  王友莉透露,针对上述争议,建议稿也提出了自己的意见,总的原则就是有利于保障人权,有利于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

  在实体部分,草案以较多条文规定了哪些属于国家赔偿的情形和行为。相比现行法律,这些规定扩大了赔偿范围,提高了赔偿标准,并增加了认定赔偿案件的可操作性。

  建议稿的一个突出特色,就是规定了国家赔偿案件的审理程序和相关问题。现行赔偿法缺乏程序规定,使得司法机关实践过程中感到困难重重。

  “精神损害应当赔偿”

  “我们认为,精神损害应当纳入国家赔偿的范围,这次提出的修改建议稿也将此写了进去。”王友莉说。

  但在天津会议上,也有个别代表对“精神损害赔偿纳入国家赔偿范围”表示了不同意见,他们认为,那将使国家面临巨大的赔偿压力和危机,特别是在一些贫困地区,有的根本就赔不出钱。

  这种意见立即遭到了绝大多数人的否定,大家认为,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代表国家,也以国家作为后盾,国家应当为此承担赔偿风险,财政状况差绝不能成为拒绝精神损害赔偿的理由。

  马怀德教授则告诉记者,学术界一直认为,国家侵权比普通民事侵权更厉害,后果更严重,因此,人身自由受到不法侵害的赔偿标准,“至少应当是日平均工资的5倍”。马怀德举例说,在我国台湾地区,类似的赔偿标准是每天3000元新台币。

  马教授特别提到了不法侵害导致公民死亡的国家赔偿标准,他认为,错杀一个人,至少要按每天5倍工资额赔偿50年。

  间接损失的赔偿也被提及。石登盈举例说,有的年轻人被错误羁押后,一关十来年,他的青春、学业、工作乃至婚姻、家庭都受到了严重影响,对于这样的间接损失,理所当然地应当纳入国家赔偿范围。

  让受害人及时拿到赔偿金

  1995年2月21日,武汉市民吴鑫发被武汉市江汉区检察院两名工作人员带走拘留,3月3日,检察机关以涉嫌贪污罪将吴逮捕,并扣押公司财产81万多元。

  2000年,湖北省检察院复查认为,吴的行为不构成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由江汉区检察院发还扣押的财产。法院也作出了要求检察院赔偿的裁决。

  但是,江汉区检察院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决定,没有赔一分钱,更没有赔礼道歉、恢复名誉。

  专家认为,国家赔偿决定难以执行的案件很多,普遍原因是赔偿义务机关不肯认错。

  王友莉认为,“一方面,现行国家赔偿法并没有规定对国家赔偿的强制执行程序,导致法院在遭遇拒不执行的情形时无法采取行动;另一方面,观念上的偏差,使得包括赔偿义务机关工作人员在内的很多人认为,发生国家赔偿就是很丢人的事情,所以宁可扛着也不执行。”

  针对这一现实,天津高院在修改建议稿中提出,国家赔偿“由财政直接支付”。“以后人们拿着法院的决定赔偿书,就可以到财政直接拿钱,就像拿着发票去出纳那里报销一样。”王友莉认为,这也体现了“便民”原则。

  资料:什么是国家赔偿

  国家赔偿是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所承担的责任,包括行政赔偿和司法赔偿两部分。

  国家赔偿的适用范围:

  1、引起损害发生必须是由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的;

  2、引起损害发生的行为必须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违法行为;

  3、必须有公民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客观事实;

  4、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5、必须法律上有明文规定的(即并非所有损害国家都负责赔偿)。《瞭望东方周刊》记者 肖山

  


   发GA至8888445看最新雅典战报 【评论】【推荐】【 】【打印】【关闭
 
新 闻 查 询
关键词一
关键词二


热 点 专 题
千张即时奥运图片报道
UC音频直播奥运赛事
奥运场馆瘦身风波
北航招生丑闻
机动车负全责遭质疑
北京地铁美食全攻略
二手车估价与交易平台
购房租房经历征文
余秋雨绝唱:借我一生

 

 发表评论:  匿名发表  新浪会员代号:   密码: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会员注册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4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