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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谈部分“一把手”腐败 独断专行必须治理(3)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17日14:50 人民网

  腐败分子有一个共同特点就是“两面人”。台上是“孔繁森”,台下是“王宝森”;台上慷慨激昂、热血沸腾,台下利欲熏心、投机钻营。为什么会言行不一?有理想信念问题,也有缺少监督的问题。其一是失之于软。目前,对“一把手”的监督是“上级监督到不了、同级监督管不了、群众监督用得少,舆论监督看领导。”监督没有硬约束,就会流于形式。其二是失之于散。在对“一把手”监督力量的整合上,缺乏科学的配合与协调,实际工作中往往采取纪委牵头的联席会议制度,难以形成监督合力。其三是失之于滞。一些“一把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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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纪违法的“个案”很多都是在纸里包不住火的情况下发现的,监督呈现出明显的滞后性,不能有效地预防违纪违法行为的发生。

  三

  如何解决好“一把手”问题,不只是一个加强对“一把手”监督的问题。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强调要“注重思想道德教育,加强廉政法制建设,完善监督制约机制,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立健全这个体系对解决“一把手”问题指明了方向,提供了一个崭新的思路。

  第一,必须坚持惩防并举、注重预防。对于“一把手”的违纪违法问题,既要从严治标,坚决惩处,又要着力治本,有效预防。既要坚决查办“一把手”以权谋私、侵害群众利益的案件,又要关口前移,着眼防范,紧紧抓住教育、制度、监督三个关键环节,发挥惩防结合、综合治理的整体效能。

  第二,建立和完善对“一把手”的教育防范机制。要针对“一把手”的思想实际,有针对性地开展理想信念、权力观、群众观和法纪观教育,使他们真正认识到权力是人民赋予的,只能用来为人民谋利益;要通过形式多样的教育,不断增强“一把手”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虚心地听取各方面的意见,接受监督;要对“一把手”在思想作风、学风、工作作风、领导作风和生活作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及时进行教育和提醒,做到早打招呼,早防范;要加强对“一把手”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管理,不准他们打着领导干部的旗号牟取私利,如果他们利用领导干部的影响严重违纪违法,要按有关规定追究该领导干部的责任;对于不履行党员义务、不符合党员领导干部条件、经教育仍不转变的“一把手”,必须依据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坚决开除出党。

  第三,形成对“一把手”权力进行有效制约的机制。针对“一把手”权力过分集中的问题,对不同性质的权力进行适当的分解,使决策职能、执行职能和监督职能相对独立行使,在各种权力之间形成合理的结构,防止滥用权力的行为发生;规范“一把手”的决策权,建立公众参与、专家论证、政府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完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的行政决策程序,实行重大问题集体决策制度和决策跟踪反馈、决策责任追究制度,逐步实行行政决策公开;加强对“一把手”选人用人的监督,严禁“一把手”插手和干预下级单位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加强资金监管,明确规定“一把手”不准直接管钱,并建立经办人、部门负责人、财会人员、主管领导联签制,防止“一支笔审批”;落实“一把手”交流和回避制度;探索完善“一把手”职务任期制。对选任制干部严格执行任期任届规定,对委任制干部逐步实行任期制;严格执行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制度。

  第四,建立和完善对“一把手”的监督管理机制。党委成员之间的分工要科学、合理,属于互相制约的权力不能由一个人来承担;坚决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各项制度和规定办事,切实遵守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不能由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建立和完善重大问题集体讨论决定的具体制度,凡属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等,应由党委常委会或全委会进行表决,杜绝用书记办公会或碰头会代替常委会决定重大问题的现象发生;认真贯彻《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严格执行党内监督的十项制度;加强审计监督,完善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制度,有计划、有重点地对负有经济责任的“一把手”进行任期内和离任前的经济责任审计,有步骤地推进市、县(长)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深化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对于影响较大的审计查证及结果,可向社会公开,接受舆论监督;发挥城市社区对“一把手”的监督作用;综合运用党内监督、国家专门机关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等多种形式,有效防止权力失控、决策失误和行为失范,使“一把手”不犯错误或少犯错误。●(达 仁《党建》杂志2004年第7期)

  规范权力运作 强化监督制约

  如何强化对党政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也就是说对“一把手”的权力监督,是当前纪检监察,尤其是基层纪检监察工作所面临的一项重点、难点课题。《党建》杂志开展“怎样监督一把手”的讨论非常及时,作为一个基层纪检工作者,我想结合我们的工作实践,谈谈自己的一些体会和看法。

  2002年,我们浙江省磐安县纪委对近几年来发生的“一把手”违纪违法案件进行了专题调研和分析,感觉到从中反映出的问题和特点主要有:

  一是党政“一把手”违纪违法案件增多。1997年以来,我县纪检监察机关共查处乡(镇)、县机关部门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案件27件,其中党政“一把手”违纪违法案件14件,占总数的52%。

  二是对机关部门“一把手”的监督不够有力。我们发现,乡镇党政“一把手”违法违纪情况少。究其原因,在于形成了一套监督机制。而县机关有的部门“一把手”以行政负责制为名,独揽大权,搞家长制、“一言堂”,久而久之,由“绝对权威”获得了“绝对权力”,使监督形同虚设。

  三是机关部门副职在工作中的主观能动性难以得到充分发挥。县机关部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集中有余,民主不够的问题。集中表现在凡事都由“一把手”决定,部门副职分管参与较少,有职没有权。时间一长,副职养成“服从”的习惯,工作缺乏积极性、主动性。而“一把手”却因事无巨细“亲自”抓忙得不可开交。

  鉴于这些问题,2003年以来,我们磐安县委、纪委从创新体制和机制入手作了探索,先在县经贸局、文教局、城建局、交通局等4个有代表性的部门进行了试点,而后又在6个人财物相对集中的县重点机关部门,推行了“一把手”“不直接分管财务、不直接分管人事、不直接分管工程招投标、不直接分管物资采购”的“四个不直接分管”监督制约机制,以规范“一把手”权力运作行为,强化对“一把手”权力的监督制约。从实践看,“四个不直接分管”发挥了积极作用:

  第一,权力得到分解,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更为有效。实行“一把手”“四个不直接分管”,推行“副职分管,‘一把手’监督,集体领导,科学决策”的新的工作决策机制,把决策、执行、监督等权力相对分离开来,形成了一套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工作制度和权力约束机制,防止权力过分集中并促进了班子成员互相监督。这样有利于避免“一把手”搞“一言堂”、独断专行等行为的发生。同时让副职去直接分管人、财、物,由“一把手”担任监督组长,对副职分管的工作进行监督,保证权力的公正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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