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纠纷何时不再是农村之痛(组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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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18日00:00 温州都市报 | |||||||||||||||
农村土地纠纷并不鲜见,本报《代表在线》栏目昨天刊出《呈佛村村民土地纠纷事件追踪》一文后,我们接到不少读者来电:他们村里也有类似现象。那么,如何更好地解决农村的土地纠纷问题呢?昨天下午,温州新闻网邀请市人大代表、市信访局副局长娄绍光,浙江瓯盟律师事务所律师姚均彪和瑞安市国土资源局建设用地管理科科长叶继初与广大网友在线对话。 呈佛农民:今天《温州都市报》上说土地纠纷事件在当前农村是普遍存在的现象,娄副局长怎么看待这个现象? 娄绍光:从目前来看,类似情况确实存在。主要有三类:一是像瑞安的呈佛村将村民宅基地转让卖掉;二是扶贫移民搬迁过程中,有的村民因经济能力有限不能接受,自动放弃的;再一类是有些村干部为了发展村集体经济,以困难群众的名义审批,再通过公开拍卖掉的。其中主要是部分干部群众法律意识不强,才会导致上述情况的发生。 楚楚动人:这几年因为审批建房引发的纠纷和上访比较多,原因是什么? 娄绍光:这有历史遗留问题;其次是审批手续不健全,比如土地征用的政策到位问题;还有就是现在土地价格上涨,引起一些被征用土地农民心理的不平衡。以及现在政府规划控制严格,使很多建房审批矛盾得以暴露。 关注法律:娄代表,你认为呈佛村干部私卖土地真的是为大多数村民着想吗? 娄绍光:在转让村民地基这件事中,反映出村干部法律意识淡薄,如果他们没有为自己私利着想,而且转让的资金是归村集体所有的话,我认为这件事是合情但是不合法的。 摇曳风铃:如果都按照法律诉讼程序,可能会影响社会稳定,最好的办法是调解处理,是这样吗? 娄绍光:如果各方都有诚意的话,我们认为调解是最好的方式。否则只能诉诸法律。 苦衷:娄代表,在处理移民问题时,是否应该以政府力量为主?让一个村去承担全部移民费用似乎不现实吧? 娄绍光:根据不同的项目,各级政府应按照国家的法规政策,制定具体的移民政策。如果是村级移民项目,移民项目应该由移出地村自己承担,政府和其他单位提供政策等方面的支持和优惠。 我要土地:请问娄代表,人大代表在政府滥用权力私卖土地方面该怎么发挥监督作用? 娄绍光:要经常下去视察,了解情况;积极参与提出议案和建议,提出一些监督方法,发动全民参与监督;通过对《土地管理法》的宣传,提高全民守法的觉悟。 楚楚动人:因为村干部的工作方法或者自身问题引发的上访多吗?该如何去改变这种状况? 娄绍光:在村换届选举时,村民要选好自己村官。要加强村干部的培训工作,提高他们的自身素质。还要加强监督机制,比如实行村务公开、村民代表会议等制度来改变这种现状。 无奈:娄副局长,从呈佛村的事情上看,您认为农村还有哪些更深层次的东西? 娄绍光:现在农村深层次的矛盾第一个是土地征用问题,目前在征地政策和落实措施上,不到位、不公开,仍存在村干部暗箱操作现象。第二个是村级换届选举遗留的问题,宗族、宗派、黑恶势力左右着换届选举的现象依然严重,而且有些村民容易受到贿选。第三个是村级财务问题,主要是集体资产不公开,而且没有用完善健全的制度来约束村干部。此外,在城郊接合部一些富裕村,还存在集体资产量化问题。 云娜:就呈佛村这个事件,该如何妥善解决? 娄绍光:我们觉得最有效的还是以调解为主,如果没有诚意,只能诉诸于法律。 嘉宾建言:土地问题已成为广大农村的焦点问题,也已引起各级领导干部的重视。这对依法管理土地将会起到积极的作用,希望广大的村民和干部能以此事件为鉴,依法办事。也希望呈佛村这件事得到妥善解决。 瑞安网民:姚律师,你对呈佛村村民土地纠纷事件进行了哪些调查,可否告之案件进展如何呢? 姚均彪:我对呈佛村宅基地的申报情况进行了调查,发现呈佛村村民宅基地申报表上有高岙村村委会盖的公章及高岙村村主任盖的私章。 我认为这个审批手续不符《土地管理法》第43条的规定。我对该案现在仍在调查中。 山头人:姚律师,你认为谁该为呈佛村私卖土地一事负责? 姚均彪:呈佛村的村干部以及大南乡的部分干部应负直接责任,瑞安市国土资源局在审批时因没有认真核实,也应当负一部分责任。 云娜:这类事情据我所知在温州的农村比较普遍,当事人和政府部门是不是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姚均彪:政府因为审批程序违法,导致审批行为无效。 高岙村民:请问姚律师,呈佛村村干部是好心办坏事?还是不按法律办事? 姚均彪:这是没有依法办事所致。 苦衷:如果呈佛村村民当初确实拒绝支付购地款,那他们现在反悔有效吗? 姚均彪:如果他们当初确实作出放弃的行为(有书面形式的),那么现在反悔是无效的。 我来也:呈佛村村民们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 姚均彪: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可以通过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苦衷:村干部当初该如何做才是合法的呢? 姚均彪:村干部首先应该公告,在公告规定期内,该村村民还是拒绝支付宅基地款的话,可视为放弃了其权力。这与书面放弃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土人:呈佛村村干部在这件事上违法,但是怎么没见到相关人员为这件事负责? 姚均彪:违法并不等于犯罪,如果不构成犯罪的话,应由行政机关对其进行处罚。 rhyhjk:呈佛村村委会私刻村民的印章,盗用村民的名义,难道土管部门就不能进行核查吗? 姚均彪:土地管理部门应负审查不严的责任。 嘉宾建言:对村干部进行法律培训是现在政府的当务之急,特别是有关土地问题,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重视。土地管理部门在审批土地使用权时,也应当严格依法履行职责。对于土地方面出现纠纷的,应当通过正当途径予以解决。 古新:在现行制度下,如何才能杜绝出现“呈佛村现象”? 叶继初:第一要严格审核把关,审批之前,村委会对审批的名单张榜公布,并且要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国土管理部门要加强调查了解, 对有关的审批资料进行审查。第二要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对基层干部以及广大的群众进行国土资源法律法规政策宣传教育,提高大家依法用地意识,按程序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高岙村民:呈佛村村干部与村民之间矛盾的症结在哪里? 叶继初:第一,沟通协调不够,工作透明度不高。呈佛村村干部私下以部分本村村民的名义上报审批宅基地,然后转让给非本村村民,发现问题之后,没有诚心诚意协商解决;高岙村土地征用已经按程序依法报批,而部分村民不知情。第二,个别基层干部工作方法不妥当,导致双方矛盾的进一步激化。 外来村民:叶科长,既然国土资源局调解不成功,下步你们怎么打算?可不要让这件事不了了之哦。 叶继初:假如乡镇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调解不成功,村民可以向法院起诉,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楚楚动人:叶科长,一方面,土地一直是个敏感的话题,因为牵涉到农民的切身利益。另一方面您觉得当前农民对土地还有没有一些认识上的误区? 叶继初:土地涉及到农民的切身利益,国家提倡保护被征地农民的权益。瑞安市政府采取了返回安置用地,全额按高标准支付征地费,以及对失地农民实行养老保险等措施,但是部分农民认为本村的农用地就应该安排作为本村的建设用地,而在政府实行征地时,提出过高的要求,导致了征地难。 嘉宾建言:土地问题是大家关心的话题,也涉及到我们的切身利益,我希望每个人增强法制意识,做到依法用地、合理用地、节约用地。本报专题新闻部整理 注:本版除嘉宾名字外,其余如“楚楚动人”、“外来村民”等均系网民与嘉宾对话时的注册名字。 在线时评 为农民懂法用法叫好 笔者长期在农村采访,经常听到一些基层干部抱怨说,现在农村工作不好做了,越来越多的农民懂得了法律法规,动不动就要个“说法”,甚至把地方政府告上法庭,搞得干部“很头疼”。 长期以来,一些基层党政干部工作中的家长习气甚浓,民主作风较差。这种工作方法,在农民文化水平低、法律知识欠缺的情况下,似乎行得通。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逐步完善,我国法制建设不断加强,广大农民群众对党的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有了更多的了解,越来越多的农民兄弟敢于对侵犯自身合法权益的行为大胆说“不”。据最高人民法院最新统计显示,自《行政诉讼法》颁布以来,全国“民告官”的行政诉讼案件由每年不到3万件上升到10万件以上,群众胜诉率超过70%。一些地方的土政策遇到懂得法律、会使用法律的农民,就行不通了。一些基层干部感到失去了往日的“权威”,不是从自身找原因,而是抱怨农民“不好管了”。 党的十六大报告中强调,党员和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成为遵守宪法和法律的模范。我们的一些基层干部把“好管”建立在不依法办事的基础之上,与依法治国精神背道而驰。我国亿万农民学习法律,使用法律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本身就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体现,是可喜可贺的现象,我们应该为此大声叫好并大力提倡。 现在要重视的是如何增强基层干部的法律意识。只要基层干部依法办事,认真执行党的“三农”政策,农村的各项工作就会变成广大农民的自觉行动。基层干部只有提高执政为民的觉悟,自觉推动农村法制建设,才能更好地为农业现代化服务。特约评论张曙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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