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女模特打赢“脱毛广告”官司擅用照片某报社惹麻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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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18日00:08 华夏时报 | |||||||||
本报记者付中通讯员高志海报道因为自己的照片被某报社擅自配发到“脱毛美容”的文章中,北京广告模特姜女士认为该篇文章的版面安排“暗示了自己的美是有缺陷的”,侵犯了自己的名誉权和肖像权,遂到法院起诉要求对方给付肖像使用费和精神赔偿金。昨天,二中院终审判决维持原判,姜女士没能如愿获得精神赔偿,仅将得到1000元的肖像使用费。 据了解,姜女士是北京海爵食品有限公司的广告模特和形象代言人。
2002年2月,她在海南三亚拍摄了一组广告照片,并由公司刊登到《瑞丽》杂志上。去年年初,《兰州晚报》在“美容坊”版面刊登一篇名为《光彩照人还需脱毛》的文章,介绍光子脱毛技术。在标题下面,配发了姜女士的广告照片。对此,姜女士非常不满,她认为这“暗示了自己光彩照人的形象是有生理缺陷的,需经光子脱毛术校正”,给自己的广告模特形象造成了直接损害,严重侵犯了她的名誉权和肖像权。对此,姜女士要求兰州晚报社给付肖像使用费5万元,赔偿精神损失费2万元。 对此,兰州晚报社则辩称,《光彩照人还需脱毛》一文仅仅是在介绍女性美容项目,并没有贬低姜女士人格、散布虚假事实的言辞,也没有宣扬姜女士的隐私,致使姜女士社会评价降低、名誉受损,因此不构成侵犯姜女士的名誉权。虽然报社刊登照片时未经姜女士同意,但情节轻微,并未给姜女士造成任何不良影响,因此也不构成对姜女士肖像权的侵犯。据以上理由,报社同意赔礼道歉,并给付肖像使用费200元。 经过审理,原审法院认定兰州晚报社侵害肖像权成立,但并不构成侵犯名誉权。故法院判决兰州晚报社赔礼道歉,给付姜女士肖像使用费1000元,同时驳回了姜女士的精神赔偿请求。判决后,姜女士不服上诉到二中院。 经过二审审理,二中院认为,涉案文章的主旨是针对时尚女性读者介绍光子脱毛技术,并不存在对任何人进行降低社会评价的内容,因此姜女士关于名誉权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原审法院判决并无不当,应予维持。原作者:来源:华夏时报共有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