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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容车内死者被诉妨碍灭火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18日01:38 新京报

  广东再审收容车内烧死25人案,汕尾市民政局代理律师认为死者对起火存在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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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名死者比工作人员先发现火灾,但他们没有积极履行灭火义务,因此死者对其死亡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8月12日上午,“4·9”火灾事故中遇难的牟维刚等11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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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者家属诉汕尾市民政局行政赔偿案,二审在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庭审一开始,汕尾市民政局代理律师就把矛头直指死者,认为死者对起火存在过错,并有妨碍灭火的行为。

  大火烧死被收容者,家属索赔一审胜诉

  2001年4月9日,广东深汕高速公路惠东县段的一场大火,致使汕尾市海丰县收容遣送中转站(后改为汕尾市收容遣送中转站,现为汕尾市社会救助站)收容遣送车上的25名被收容人员被活活烧死。2003年6月11日,牟维刚等11位死者家属对汕尾市收容遣送中转站(后经法院确定变更为汕尾市民政局)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索赔数额为每人18.7万余元。2004年4月18日,一审法院判决原告胜诉。

  民政局提出上诉,认为死者也应担责

  一审判决后,汕尾市民政局提出上诉,二审在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在当天的庭审现场,汕尾市民政局代理律师认为,这是由死者纵火引起的事故,他们不配合工作人员积极灭火,是导致“4·9”事故严重危害后果的原因之一,死者本身就有明显的过错,所以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一审法院没有对此进行判决,显然不公。

  死者家属的代理律师汪秋萍提出,上述观点既没有证据,也缺少起码的人性基础和人道主义,因为死者被关在车厢内根本无法灭火,也无法逃生。“其实问题很简单,只要把门打开,让被关押的人逃生就可以避免事故发生!”

  汪秋萍告诉记者,收容站站长、指导员及直接负责遣送的工作人员均因“4·9”事故被海丰县法院判刑,这份刑事判决书是请求国家赔偿的重要依据。它等于确认了收容站的职工在遣送过程中因为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被害人死亡,存在违法行为,根据《国家赔偿法》,收容站有承担行政赔偿的义务。

  另外,汕尾市民政局代理律师还以死者亲属大多没有出庭为由,对其起诉以及委托汪秋萍律师代理的真实性提出怀疑,其要求法院审查原审原告起诉的真实性。

  死者家属担心二审判决不公

  二审法院要求死者亲属本人在2004年9月13日前亲临法院核实身份或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书。汪秋萍认为,原审原告提交了委托书即可,法院要求原告亲临法院核实身份没有法律依据。

  法院认为,事实已查清,证据经过质证,在二审判决之前,双方可以就赔偿问题进行协商。而11位死者家属则表示,只要汕尾市民政局能够按照一审法院的判决书款项进行赔偿,事情就可以解决,否则会继续上诉。

  “但是,从目前汕尾市民政局的态度看来,死者家属还有一段很艰难的路要走。

  二审法院能否及时、公正作出判决;若死者家属胜诉,赔偿义务机关又能否执行。“已经接手此案1年半的汪秋萍仍然忧心忡忡。

  据《中国青年报》

  “4·9”火灾发生两年后家属要求行政赔偿

  2001年4月9日,在深汕高速公路惠东县段,海丰收容遣送中转站(后改为汕尾市收容遣送中转站,现为汕尾市社会救助站)一辆中巴起火,车上牟朝阳等25名被收容人员全部遇难。

  “4·9”事故发生后,多数死者家属签订了《“4·9”事故死亡人员善后处理协议书》,拿到了4万—5万元不等的“补助”,离开了海丰。

  去年7月14日,汕尾市海丰县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牟维刚等人提出的行政赔偿案。

  牟维刚是为自己的儿子牟朝阳提出行政赔偿的。

  2001年,牟朝阳死于“4·9”

  火灾事故,当时牟维刚接到的通知是:儿子在广东因车祸死亡。

  负责遣送25名被收容人员的是海丰收容站的职工戴剑辉和巫允钦。车子是当日上午9时40分从海丰收容站出发的,在行驶了一个小时后,也就是上午10时40分,开到深汕高速公路B线60公里处(在惠东县境内)时,车子突然起火。

  出发以前,巫和戴在站里对被遣送人员进行了安全检查。据法庭调查,在把人押上车后,巫允钦把“侧拉门”用挂锁锁上了,还用一条约1米长的松紧带把门固定绑紧。

  据《南方都市报》[ 责任编辑:罗远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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