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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者被诉未履行救火义务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18日02:21 北京晨报

  据中国青年报报道“‘4·9’火灾事故是由死者纵火引起,25名死者比工作人员先发现火灾,但他们没有积极履行救火义务,并有妨碍救火的行为,因此死者对其死亡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日前,牟维刚等11户在“4·9”火灾事故中遇难者家属诉汕尾市民政局行政赔偿案,二审在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庭审一开始,汕尾市民政局代理律师就把矛头直指死者,认为死者对起火存在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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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死者家属代理律师汪秋萍提出,对方观点既无证据,也缺少起码的人性基础和人道主义,因为死者被关在车厢内根本无法救火,也无法逃生。“其实只要把门打开,让被关押的人逃生就可避免事故发生!”

  汪秋萍告诉记者,收容站站长、指导员及直接负责遣送的工作人员均因“4·9”事故被海丰县法院判刑,这份刑事判决书是请求国家赔偿的重要依据。它等于确认了收容站的职工在遣送过程中因为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被害人死亡行政赔偿的义务。

  法院认为,事实已查清,证据经过质证,在二审判决之前,双方可以就赔偿问题进行协商。而11户死者家属表示,只要汕尾市民政局能按一审法院的判决书款项进行赔偿,事情就可以解决,否则会继续上诉。

  事件回放

  2001年4月9日,广东深汕高速公路惠东县段的一场大火,致使汕尾市海丰县收容遣送中转站(现为汕尾市社会救助站)收容遣送车上的25名被收容人员被活活烧死。去年6月11日,牟维刚等11户死者家属对汕尾市收容遣送中转站(后经法院确定变更为汕尾市民政局)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索赔数额为每人18.7万余元。今年4月18日,一审法院判决原告胜诉。汕尾市民政局不服,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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