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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损害应纳入国家赔偿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18日02:45 重庆晨报

  本报讯据瞭望东方周刊17日消息受最高人民法院委托,天津市高级法院日前推出了该院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修改建议》讨论稿。

  2004年7月27日-29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天津召开了一次会议,讨论建议稿。

  据业内人士称,10年中,全国共发生有据可查的冤案(即改判的无罪和直接宣判的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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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达20万起,相对1万多起的国家赔偿申请,悬殊的对比透露出国家赔偿的艰难。

  精神损害应赔偿

  多次参加过最高法院有关国家赔偿法研讨会的马怀德告诉记者,在高层,修改《国家赔偿法》的意见比较集中,多数人认为应当扩大赔偿范围,提高赔偿标准。

  “我们认为,精神损害应当纳入国家赔偿的范围,这次提出的修改建议稿也将此写了进去。”天津市高级法院赔偿办主任王友莉说。

  在天津会议上,绝大多数人认为,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代表国家,也以国家作为后盾,国家应当为此承担赔偿风险,财政状况差绝不能成为拒绝精神损害赔偿的理由。

  马怀德教授告诉记者,学术界一直认为,国家侵权比普通民事侵权更厉害,后果更严重,因此,人身自由受到不法侵害的赔偿标准,“至少应当是日平均工资的5倍”。马怀德说。

  间接损失也应赔偿

  间接损失的赔偿也被提及。石登盈举例说,有的年轻人被错误羁押后,一关十来年,他的青春、学业、工作乃至婚姻、家庭都受到了严重影响,对于这样的间接损失,理所当然地应当纳入国家赔偿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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