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类人员可申请医疗救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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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18日03:24 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 | |||||||||
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讯 (李凡记者钟蓓) 昨日,市劳动保障局出台了《关于城镇困难人员医疗救助的实施意见》,对城镇困难人员医疗救助的对象、范围、标准及如何申请等作出了详细规定。据悉,2004年8月1日以后入院、审批办理特殊疾病门诊及家庭病床的、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人员,均可申请医疗救助。
救助对象:四类人员 (一)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含未成年人); (二)参加市或区(市)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且足额缴费,申请医疗救助时前12个月的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本市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40%的城镇人员; (三)患下列疾病,年龄在18周岁以下,申请医疗救助时前12个月的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本市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60%的城镇人员:恶性肿瘤、慢性肾功能衰竭、先天性心脏病、再生障碍性贫血、大面积烧烫伤、苯丙酮酸尿症; (四)参加市本级或区(市)县基本医疗保险且足额缴费,申请医疗救助时前12个月的家庭人均收入虽然高于本市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40%,但因本人长期患病或患重大疾病,医疗费用高昂,导致个人和家庭生活困难,经核实,本人、家庭及单位确实无力承担医疗费的城镇人员。 参保单位的非本市城镇常住户籍关系人员,以及初次或中断参保再次参加市或区(市)县基本医疗保险不足一周年的城镇个体人员,均不属于医疗救助对象范围。 救助标准:两种算法 (一)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人员,按以下计算式予以救助: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一次性住院医疗费(含经社保机构批准的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费)×支付比例(1级医院为60%,2级医院为50%,3级医院为40%)。 (二)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人员,按以下计算式予以救助: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一次性住院医疗费(含经社保机构批准的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费)—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费用金额×支付比例(1级医院为60%,2级医院为50%,3级医院为40%)。 救助对象在一个自然年度内享受的医疗救助金额累计不超过10000元。 救助要求:定点就医 据了解,医疗救助对象须在定点医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就医。 参加市本级基本医疗保险的医疗救助对象,应在市级及其以下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院范围内(特殊情况可在我市市级以上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院)选择医院住院治疗。 参加区(市)县基本医疗保险的医疗救助对象和申请医疗救助的未成年人,应按区(市)县的有关规定实行定点就医。 成都市儿童医院、成都儿童专科医院可作为未成年人医疗救助的定点医院。成都市儿童医院按2级医院的救助标准执行,成都儿童专科医院按照1级医院的救助标准执行。 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低保人员由所在社区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其医疗基础管理。 申请手续:这样办理 申请医疗救助的人员应在出院后或特殊疾病审批时间到期后一个月内(特殊情况不超过3个月)到社保机构办理申请手续。 各区(市)县审批的低保人员,参加了基本医疗保险的,应在本人医保关系所属地的社保机构办理医疗补助申请,同一人次不得在两地重复办理申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