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严厉打击六类传销和变相传销行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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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18日07:09 荆楚网-湖北日报 | |||||||||
早在2000年,国务院办公厅“55号文件”就提出,要严厉打击以下六类传销和变相传销的非法经营活动: ——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组织网络,从事无店铺经营活动,参加者之间上线从下线的经营业绩中计提报酬;
——参加者通过交纳入门费或以认购商品(含服务,下同)等交纳入门费的方式,取得加入、介绍或发展他人加入的资格,并以此获取回报; ——先参加者从发展的下线成员所交纳的费用中获取收益,且收益数额由其加入所谓先后顺序决定; ——组织者的收益主要来自参加者交纳的入门费或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的费用; ——组织者利用后参加者所交付的部分费用支付先参加者的报酬维持运作; ——其他打着“双赢制”“电脑排网”“框架营销”等旗号,或假借“专卖”“代理”“网络营销”“特许加盟”等名义,或采取会员卡、储蓄卡、彩票、职业培训等手段发展人员、组织网络从事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新华社北京8月17日电)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