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贷期限不得超过5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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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18日07:22 深圳商报 | |||||||||
新《汽车贷款管理办法》昨日公布 车贷期限不得超过5年 深圳银行业反应冷淡
【本报讯】(深圳商报记者李钦实习生邓玉梅)昨日,央行与中国银监会联手公布新的《汽车贷款管理办法》(下简称“新《办法》”),该办法对车贷的首付比例、贷款类型、风险控制作出了重新设定,并将于今年10月1日正式执行。 据了解,深圳银行对此反应普遍冷淡。他们认为,从长期来看,新《办法》的出台对车贷市场具有积极意义,但短期内却无法扭转深圳车贷市场的颓势。据悉,深圳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已经高度紧缩车贷业务,而不少中小银行已基本停办该项业务。 新《办法》有四大变化 新公布的《汽车贷款管理办法》与1998年发布的《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办法》相比,不论是章节构架,还是内容的涵盖面,都有很大变化: 一是扩大了贷款人的范围,将贷款人由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扩大为包括各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以及获准经营汽车贷款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二是将借款人细分为个人、汽车经销商和机构借款人,对不同借款人申请汽车贷款规定了不同的资质条件,提出了相应的风险管理要求。其中,对个人借款人首次明确包括在内地连续居住一年以上(含一年)的港、澳、台居民,以及在中国境内居住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外国人。 三是针对不同类型的汽车贷款,规定了不同的贷款期限、贷款最高限额和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比如,规定汽车贷款的贷款期限(含展期)不得超过五年。其中,二手车贷款期限(含展期)不得超过三年,经销商汽车贷款期限不得超过一年。规定贷款人发放自用车、商用车和二手车贷款的金额分别不得超过借款人所购汽车价格的80%、70%和50%等。 四是强化了对汽车贷款的风险管理。专门设立“风险管理”一章,要求贷款人建立借款人资信评级系统和汽车贷款预警监测体系,完善审贷分离制度,对汽车贷款实行分类监控以及建立汽车贷款信息交流制度等等。这些新变化,集中体现了《汽车贷款管理办法》适应汽车市场发展新情况,强调贷款风险和贷款管理相匹配的原则,既有利于促进汽车贷款业务扩大发展,又有利于有效防范汽车贷款风险。 短期内二手车贷款难实施 尽管深圳不少银行业人士十分认可新出台的《办法》,但对于其对深圳车贷市场的影响却并不乐观。 据悉,2001年与2002年两年曾是深圳车贷高潮,借款人只需到保险公司购买车贷履约保险,便可较轻松地拿到银行贷款,此即所谓当时流行的“车贷险”模式。 此后,随着逾期不还的“老赖”现象屡屡发生,深圳汽车贷款业务量出现了急剧萎缩。“汽车贷款的‘车贷险’模式带来了许多不良后果,各银行目前都在忙于解决历史旧账,旧伤最少需要1到2年的时间愈合。”一位银行人士称。 “即便有了新的车贷管理办法,但在市场诚信和担保条件没有得到根本完善之前,银行方面依然会对车贷业务避而远之。”深圳某股份制商业银行的资深人士称。 对于二手车贷款,深圳银行界人士普遍认为,目前,深圳缺少由银行认可的二手车评估机构,更何况在新车车贷目前依然低迷的情况下,银行短期内将暂不考虑开办二手车贷款。 作者:深圳商报记者李钦实习生邓玉梅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