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监控大销量药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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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18日07:28 潇湘晨报 | |||||||||
针对药品集中采购工作中出现的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为确保我省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公开、公平、公正、有序进行。省卫生厅、省监察厅、省纠风办等8部门近日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的意见》(以下称《意见》),进一步规范药品集中招标工作。 明确规定招标范围
《意见》明确了需纳入集中招标范围的医疗单位和药品。县及县以上人民政府、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等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必须参加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列入省集中招标采购药品目录的药品,以及国家和省里明确要求纳入集中招标采购的药品,必须实行集中招标采购。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以市、州为最小组织单位,县及县以上人民政府、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参加省或市、州组织的集中招标采购活动。 监控大销量药品 《意见》要求依法签订并严格履行中标药品购销合同。合同签订后,医疗机构不得从购销合同规定的采购渠道之外购进中标药品,或者擅自采购非中标药品代替中标药品,中标药品生产和批发企业必须按与医疗机构签订的合同要求配送药品,保证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药。 《意见》还就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资格审核管理、收费管理作出了规定。为加强招标采购工作的监督,从源头上治理和防范收取回扣、开单提成等腐败现象和不正之风,《意见》要求医疗机构药剂科必须把每月销售额前十位的药品、销售量上升较快的前五位的药品,报告本单位主管领导和药事委员会。 评标专家随机抽取 《意见》要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高度重视评标专家库建设,形成高素质评标专家库。在评标过程中,评标专家要由有关部门组成的监督小组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标专家的抽取时间应在开标当天进行。评标专家原则上不得连续三次参加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评标工作,评标要以封闭方式进行。本报记者张树忠实习生 肖 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