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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率不作量刑依据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18日07:50 潇湘晨报

  本报综合消息随着凤鸣网老总邓岷江“不上诉”3个字话音落地,备受关注的“四川网络色情第一案”于前日上午在成都金牛区法院画上了句号,邓岷江因传播淫秽物品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而之前传闻中的“点击率将作为量刑依据”一说,也在此案审理结束时被击得粉碎。

  该案审判长胡莲在庭审结束后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公诉方指控邓涉嫌犯有传播淫秽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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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牟利罪,但就牟利罪成立的两个重要条件:传播人次和获利金额却无法提供确凿的证据证明。公诉方以两张图片的“点击率”有5271次,作为指控传播人次的依据不足。根据现有的网络技术,一个人对一张图片的点击可以多次,点击率与传播的人次不能等同,因此点击率不能作为量刑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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