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干部超面积建私房被处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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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18日07:52 深圳商报 | |||||||||
罗湖依法强行拆除红宝路一违法建筑 退休干部超面积建私房被处分 【本报讯】(深圳商报记者梁兴超黄青山实习生李瑶)今年2月,署名“一村民”的市民向市领导写信,反映罗湖区红宝路10号有人抢建违法建筑,市领导责成罗湖区政府和有关
据了解,1990年,蔡某将自建红宝路10号住宅以夫妻名义办理了房产证,批准用地面积为135.9平方米,建筑面积为381.39平方米。2001年,蔡某先后委托深圳市罗湖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和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深圳分院对该住宅进行工程质量检测。2002年,市建设局危房鉴定委员会根据工程质量检测鉴定报告,建议对该住宅进行加固或拆除重建。2003年,蔡某向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罗湖分局提出拆除该住宅重建的申请。此后,罗湖国土分局复函要求修改设计再报审批和办手续。但蔡某未办理重建手续就进行拆建,罗湖国土分局执法人员发现后向其传达了《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采取扣押施工工具,责令立即停止施工等方式制止其建房行为。对蔡某未经批准拆建房的行为,桂园街道办事处组织有关单位、蔡某及相关人员召开了协调会进行处理。 2004年1月,蔡某又重新施工建房。同年3月,罗湖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红宝路10号建筑强行拆除。当时,违法建筑已建至五层高的楼房占地面积252平方米,建筑面积1260平方米,超占地面积116.1平方米、超高二层、超建筑面积778.61平方米。 市监察部门同志指出,蔡某身为国家退休干部,在未办理私房重建批准手续的情况下,擅自超建筑面积建私房,其违法行为违反了市政府《关于严禁在特区内乱搭建和私建房屋的规定》等相关规定,构成违纪建房错误。经市监察局案件审理委员会2004年6月15日研究决定:根据《深圳市行政纪律处分的暂行规定》,给予蔡某行政记过处分,按照监察部《关于对犯错误的已退休国家公务员追究行政纪律责任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一条第二项:“应当给予记过处分和记大过处分的,按照每两年一次增加退休费的标准,降低其基本退休金”的规定,执行对蔡某的行政处理。 作者:深圳商报记者梁兴超黄青山实习生李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