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击“经济邪教”掀起新一轮风暴 | |||||||||
---|---|---|---|---|---|---|---|---|---|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18日07:56 成都日报 | |||||||||
四川新闻网-成都日报讯 扰乱市场秩序、侵吞私人财产、危害社会稳定、破坏诚信体系,近年来,各类传销及变相传销组织如同一个个毒瘤,不断侵蚀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人们形象地称为“经济邪教”。
今年春节以来,一些传销和变相传销组织改换旗号,卷土重来,部分重点地区的传销活动又有扩大之势。为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锁定广西等10个重点地区、“王牌88”等一批重点组织,与公安等部门联手行动,掀起了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的新一轮风暴。 转型企业也不得从事传销活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有关负责人日前表示,转型企业雇佣推销人员需经有关部门批准,必须设立店铺,明码标价,其所雇佣的推销人员只能按照自己直接推销的产品金额计酬,不得从事传销活动。 转型企业不得雇佣国家公务员、现役军人、全日制在校学生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兼职经商的其他人员从事推销活动。转型企业和雇佣的推销人员签订的合同中,应注明该推销人员所属的店铺,每个推销人员只能在所属的店铺所在地、市辖区内从事推销活动,不得跨地区从事推销活动。同时,转型企业应当保证消费者在其店铺内能够购买到本企业生产的全部产品,不得规定或变相规定部分产品只能通过推销人员购买。 按照有关规定,转型企业推销人员只能靠自己销售产品的数量计提报酬,靠拉人头,或从发展的下线的销售业绩中提成的做法都是违法的,推销人员在从事产品推销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将由转型企业承担责任。 : 转型企业——是指外商投资传销企业转变销售方式为店铺经营后的企业。店铺经营的方式包括在商店设专柜、企业产品批发给国内批发商或零售商、自开店铺等。转型企业的经营方式不是直销,转型企业也不得从事传销。 不符现阶段国情传销必须禁止 国家工商总局有关负责人在接受采访时称,中国政府对禁止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早有明确规定,有关文件规定,传销经营不符合中国现阶段的国情,已造成严重危害,必须禁止任何形式的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 中国政府在加入世贸议定书中承诺:入世三年内中国将取消对“无固定地点批发和零售服务”的限制。按照“履行入世承诺,尊重直销基本规则,符合中国国情”的原则,商务部和国家工商总局将共同起草规范直销行业的有关规定。但在新规定实施之前,国家的现行政策规定依然有效。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一如既往,严厉打击各种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新规定实施后,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进行申请,只有经过批准的企业才可以从事直销活动。 打击六类“传销” 1、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组织网络,从事无店铺经营活动,参加者之间上线从下线的经营业绩中计提报酬。 2、参加者通过交纳入门费或以认购商品(含服务,下同)等交纳入门费的方式,取得加入、介绍或发展他人加入的资格,并以此获取回报。 3、先参加者从发展的下线成员所交纳的费用中获取收益,且收益数额由其加入所谓先后顺序决定。 4、组织者的收益主要来自参加者交纳的入门费或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的费用。 5、组织者利用后参加者所交付的部分费用支付先参加者的报酬维持运作。 6、其他打着“双赢制”“电脑排网”“框架营销”等旗号,或假借“专卖”“代理”“网络营销”“特许加盟”等名义,或采取会员卡、储蓄卡、彩票、职业培训等手段发展人员、组织网络从事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