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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评:“官员下海”需要法律规制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18日09:19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随着下海的官员越来越多,社会成员的一种忧虑也越来越强烈,这就是,一些官员下海后,是否会利用曾经掌握过的公共资源和公权力来谋取个人私利?

  据《中国青年报》8月17日报道,吉林省通化市从1995年至今,共有195名干部辞职下海,其中地(厅)级干部3人,县(处)级干部52人,科(局)级干部140人。官员下海在当地已经成为普遍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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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实,类似的报道早已引起媒体乃至社会的极大关注。此前,一些地方官员的辞职下海就曾引起强烈反响。而据有关方面不完全统计,不同级别的官员下海现象已不再局限于一省一市,各地都不同程度地存在,而且越来越多。

  与此同时,随着下海的官员越来越多,社会成员的一种忧虑也越来越强烈,这就是,一些官员下海后,是否会利用曾经掌握过的公共资源和公权力来谋取个人私利?

  应当指出,社会各界担忧某些官员利用其掌握的行政资源在下海后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甚至担心通过下海使其非法所得合法化,这些都是正当的公民意识和公民权利的体现。事实上,这些担心并非完全没有道理,也不是“酸葡萄心理”,而是具有真实可能性的客观风险。

  从媒体披露的消息看,确实有这样一些官员,他们曾经权倾一方,他们长时间行使公共权力,掌握着公共资源的分配和使用权力,对公共资源的获取具有独特的信息资源。他们在工作中形成的工作网络,使其具有独一无二的人脉关系。而且,他们下海以后的去向,也都与自身掌握过的公权力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一些人不是为原分管范围的私营企业聘为高管,就是从事与其原管辖范围相关的行业的经营活动。

  当然,我们不能因为有公权力被私化的危险,就剥夺一些官员下海经商的权利。说到底,这是他们的一种选择。问题是,我们应当采取什么样的措施,防范公权力被私化、并有效阻断下海官员利用曾经拥有的公权力或公共资源谋取私利?

  今年4月,中央出台《关于党政领导干部辞职从事经营活动有关问题的意见》,主要在三个方面作出规范:一、规范“领导干部辞去公职应当符合辞职条件”,特别要求“对党的高级干部、地方党政正职和一些特殊岗位的干部辞去公职应当从严掌握”。二、规范“领导干部辞去公职必须履行辞职程序”,尤其“对需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干部要委托审计机关对其进行经济责任审计”。三、规范“领导干部辞去公职后从业应有必要限制”:“党政领导干部辞去公职后3年内,不得到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经营性事业单位和社会中介组织任职,不得从事或者代理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经商、办企业活动。担任县级以上地方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职务的领导干部以及具有审批、执法监督等职能部门的领导干部辞职,要按照上述精神从严管理。以上规定,也适用于提前退休的领导干部。”

  事实上,《意见》的出台是适时的,具有很强的针对性。而进一步说,对官员下海立规矩,不仅在政治层面上具有必要性,而且从法理上也具有完全的依据。众所周知,公司法上有经营限制的规定,劳动法上有竞业限制之规定。尽管这些规定是从保护企业商业秘密的角度出发的,但我们不难推断出,既然法律出于私权利的保护目的,也有诸如竞业限制的规定,那么,出于对比私权利影响更为广泛的公权力的保护目的,制定官员下海的准则应该更符合法律原则。因此,对官员下海进行必要的法律规制,将有利于公平、公正社会秩序的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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