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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声讨商品房买卖的七大不公平现象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18日09:20 新华网

  新华网广州8月18日电广东省消委会日前提醒消费者注意商品房认购各环节的陷阱,呼吁消费者共同抵制商品房买卖中的不平等条款,并同时向广东的房地产企业发出劝喻通知书,建议其修改种种损害消费者权益的霸王条款。

  广东省消委会列举了目前商品房买卖中的七大不公平现象:不明不白,未看合同先落定——消费者签署认购书之前,发展商并没有把正式的商品房合同文本给消费者看,也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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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楼盘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配套基本设施和公共设施的交付承诺和有关权益、责任;公共配套建筑的产权归属;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办理产权登记有关事宜等情况如实地告知消费者。

  信息不对称,认购书不等同于合同——《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具备商品房基本状况、销售方式、商品房价款的确定方式,以及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和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等内容,在消费者对许多收楼条件不清楚的情况下,发展商要求消费者交付定金或首期房款,明显剥夺了消费者在签署认购书时的知情权。

  强买强卖,购房合同不能改——在目前房地产的销售实践中,商品房销售合同由发展商单方制定,发展商甚至把建设厅为了规范房地产市场制定的商品房销售合同范本中的空白处也自行填好,让消费者直接签名,没有任何修改和商量的余地,如果消费者不买房,定金也不退还。更有甚者,消费者签署这样没有选择余地的合同,还要给发展商指定的律师交付律师费用。

  请君入瓮,付了首期再签约——在目前房地产的认购书上,普遍存在要求消费者在签署正式合同前交付首期房款的现象,但认购书中却没有具体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即双方没有就所购商品房包括面积补差、质量、交付时间、解决纠纷处理办法、物业管理等一系列内容达成共识,在这种信息严重不对称的情况下,发展商却要求消费者交付首期房款后再签署正式的房地产买卖合同,致使消费者处于相当被动的地位。

  减轻责任,违约不退双倍定金——目前的房地产认购书普遍要消费者交付定金,但定金条款只约定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无权要求返还定金,但并没有约定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不尽义务,抵押情况不透明——目前广东仍存在销售抵押房现象,通常的操作是发展商为了解决资金周转问题,在商品房未销售前就已经抵押给了银行,在消费者签订认购书后,发展商才到银行解押和到国土房管局办理涂销登记手续,并称这是市场运作的一种方式。目前国土房管局已经把地产商的楼房抵押情况记录在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上面,但有些发展商并没有把它挂出来,有些发展商虽然挂了出来,但由于字体太小,没有专业知识的消费者不一定会看得到,售楼小姐在消费者签署认购书时也没有把楼盘的抵押情况主动告知消费者,更不会把房产的抵押情况写进认购书。

  违反规定,收取中介费——一些中介代理开发商销售一手商品房,往往在认购书上的购房者须缴交税费一栏里,添加上“综合服务费”收费项目,规定消费者交一千元至三千元的综合服务费。(完)(广东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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