命丧火海者被诉妨碍救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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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18日09:28 上海青年报 | |||||||||
本报讯据《中国青年报》报道,“25名死者比工作人员先发现火灾,但他们没有积极履行救火义务,因此死者对其死亡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8月12日上午,“4·9”火灾事故中遇难的牟维刚等11户死者家属诉汕尾市民政局行政赔偿案,二审在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庭审一开始,汕尾市民政局代理律师就把矛头直指死者,认为死者对起火存在过错,并有妨碍救火的行为。
2001年4月9日,广东深汕高速公路惠东县段的一场大火,致使汕尾市海丰县收容遣送中转站(后改为汕尾市收容遣送中转站,现为汕尾市社会救助站)收容遣送车上的25名被收容人员被活活烧死。2003年6月11日,牟维刚等11户死者家属对汕尾市收容遣送中转站(后经法院确定变更为汕尾市民政局)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索赔数额为每人18.7万余元。2004年4月18日,一审法院判决原告胜诉。 一审判决后,汕尾市民政局提出上诉,二审在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在前天的庭审现场,汕尾市民政局代理律师认为,这是由死者纵火引起的事故,他们不配合工作人员积极救火,是导致“4·9”事故严重危害后果的原因之一,死者本身就有明显的过错,所以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死者家属的代理律师汪秋萍提出,上述观点既没有证据,也缺少起码的人性基础和人道主义,因为死者被关在车厢内根本无法救火,也无法逃生。“其实问题很简单,只要把门打开,让被关押的人逃生就可以避免事故发生!” 汪秋萍告诉记者,收容站站长、指导员及直接负责遣送的工作人员均因‘4·9’事故被海丰县法院判刑,这份刑事判决书是请求国家赔偿的重要依据。它等于确认了收容站的职工在遣送过程中因为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被害人死亡,存在违法行为,根据《国家赔偿法》,收容站有承担行政赔偿的义务。 法院认为,事实已查清,证据经过质证,在二审判决之前,双方可以就赔偿问题进行协商。而11户死者家属则表示,只要汕尾市民政局能够按照一审法院的判决书款项进行赔偿,事情就可以解决,否则会继续上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