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照片首次成为法庭证据 | |||||||||
---|---|---|---|---|---|---|---|---|---|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18日09:28 上海青年报 | |||||||||
本报讯据《北京青年报》报道,前天下午,家具商吴明明涉嫌冒充教育部长秘书,以帮助外地考生上名牌大学为由诈骗18万元一案,在海淀法院开庭审理。庭审质证阶段,该案公诉人出示的受害考生刘豪家长用手机拍下的送钱照片证据颇为引人注目。虽然送交被告人质证的手机照片比较小,但据了解这是北京市法院首次审理以手机照片当证据的刑事案件。刘豪的父亲在证人证言中说:给吴明明送钱时,他曾让吴给开具发票,吴说不能开,他怕受骗于是假借打手机的机会,拍下了给吴送钱的场面。质证时,吴明明承认手机照片上的收钱人
记者就手机偷拍的照片是否可以当证据采访了有关专家。曾从事刑法教学的杜副教授说,最高人民法院的证据规则规定,合法手段取得的音像证据才能当做证据使用,偷拍偷录的音像证据,在其他证据相佐证的情况下,可以作为法院参考,但是不能独立作为证据使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