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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拍的照片做广告画? 一市民告广告商侵权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18日09:44 桂龙新闻网

  没有经过本人的同意,自己的肖像被当做广告出现在邕城某公交车的车体广告中,当事人邓女士要求该广告主撤销该广告并向其赔礼道歉,但广告主却否认那是邓女士的肖像,拒绝撤销广告。

  据邓女士称,8月15日,一朋友告诉她,她的肖像上了南宁市内某路公交车的车体广告。邓女士非常疑惑,跑去看,原来是市内新开的某路车的3辆公交车上,打着非常抢眼的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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幅商业宣传广告,邓女士的肖像在其中非常明显,是正面图像只是头部稍微向左下方侧了一点点,但还是看得非常清楚。邓女士推测该照片可能是她某天买菜路过时被偷拍的。邓女士觉得该广告主没有经过她的同意,就把印有她个人肖像的画面作为广告并用于车体大幅宣传,侵犯了她的肖像权,要求该广告主立即撤销该广告,把广告上有关她本人的照片及其底片销毁并赔礼道歉。

  在采访中,该广告商办事处的一位工作人员对记者说,这幅画面上的人肯定不是邓女士,只是和她长得相像而已,而且这世界上长得相像的人多得很,如果仅凭广告画面上的图像相似,就说是侵犯了个人的肖像权而要求他们撤销广告宣传是不可能的。那位工作人员还认为,他们利用抓拍到的相片来做广告,这种行为并不会造成侵犯个人肖像权。邓女士的要求遭到了拒绝。8月16日,忍无可忍的邓女士向南宁市12315申诉举报指挥中心进行投诉。

  记者随后咨询了南宁市12315申诉举报指挥中心的工作人员,他们认为,根据《民法通则》第100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该法第120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像邓女士这种情况,如果确认该广告宣传画面上的肖像确实是其本人,则邓女士可以要求广告主撤销广告、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一定的赔偿。若是广告商拒绝赔偿,可以以侵犯肖像权为由,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记者陆梅实习生黄彩月 通讯员李永燕)

  来源:新桂网

  责编:韦力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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