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高院推出国家赔偿法修改建议讨论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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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18日09:59 东南快报 | |||||||||
受最高人民法院委托,天津市高级法院日前推出了该院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修改建议》讨论稿。该院赔偿办主任王友莉认为,精神损害应当纳入国家赔偿的范围,这次提出的修改建议稿也将此写了进去。 今年7月27日-29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天津召开会议讨论建议稿。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赔偿委员会主任奚晓明强调,要把“以人为本”作为国家赔偿法修改和完善的总的指导思
但在天津会议上,也有个别代表对“精神损害赔偿纳入国家赔偿范围”表示了不同意见,他们认为,那将使国家面临巨大的赔偿压力和危机,特别是在一些贫困地区,有的根本就赔不出钱。 这种意见立即遭到了绝大多数人的否定,大家认为,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代表国家,也以国家作为后盾,国家应当为此承担赔偿风险,财政状况差绝不能成为拒绝精神损害赔偿的理由。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院长马怀德教授告诉记者,学术界一直认为,国家侵权比普通民事侵权更厉害,后果更严重,因此,人身自由受到不法侵害的赔偿标准,“至少应当是日平均工资的5倍”。他认为,错杀一个人,至少要按5倍工资额赔偿50年。(来源:据《瞭望东方周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