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工伤保险可异地办理单位不点头 工伤照认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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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18日09:59 东南快报 | |||||||||
本报讯即日起,农民工在事故中受到伤害或患职业病,可直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单位是否同意不再是必经程序。同时,用人单位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省份或同一统筹地区,且未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的,可在生产经营地参加工伤保险。昨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劳动保障部有关通知并出台配套措施。 通知指出,用人单位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的,应当向其生产经营地的县(市、区)
农民工或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的一年内,可直接向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所在地(未参保的向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申请人所在单位是否同意(签字、盖章)不是必经程序。 已参保的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并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后,按参保地的规定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未参保的,按生产经营地的规定依法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凡是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农民工,用人单位必须及时向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登记手续,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来源:邵芳卿)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