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维视点:“官告民”凸显政府法律意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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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18日10:00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 |||||||||
最近重庆市九龙坡区法院受理一起“官告民”诉讼案,这令人颇感新鲜。1998年,该区含谷镇政府投资建了一栋统建安置房,按政策分配给了当地农转非人员,余下十几套暂时闲置。从1999年开始,少数已有住房的居民擅自撬开这些剩余住宅,将公房占为己有。该镇政府多次劝说、教育,但仍有4户置之不理。今年7月,镇政府将其中一户居民告上法庭。(见8月12日《中国青年报》)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行政许可法》等限制政府权力和防止政府乱作为的相关法律法规颁布施行后,“民告官”的法律诉讼日渐增多,不再希罕,可“官告民”的案子笔者却是第一次听说。“官告民”之所以非常鲜见,笔者以为大体可以这样理解,一方面说明政府权势过于强大,老百姓不敢惹政府,更不敢侵占政府利益;另一方面则说明政府一些官员常常凌驾于法律之上,即使有少数“胆大包天”的“刁民”胆敢以身试“权”,这些官员也会用手中的公器,强制“压倒”、制服,压根儿不需要依靠法律“保驾护航”。正因为此,窃以为,含谷镇运用法律手段解决与群众的民事纠纷堪称明智之举。 在民主和法制社会,政府在处理与公民或单位法人的民事纠纷、经济纠纷时,越是遵循依法行政,越是少动用或不动用强制性手段和措施解决矛盾,越是有助于树立政府的权威。从法律地位上讲,国家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一样,是完全平等的主体,“官告民”与“民告官”一样,都是依法解决问题的正常渠道。政府乱作为,侵害了群众利益,老百姓可以依法告政府。同样,老百姓做错了事,侵害了政府利益,在调解、协商无果的情况下政府也应该通过法律程序维护自身权益,而不能动辄采取强制手段,动用所控制和掌握的“专政机器”强行“维权”。因为与强大的政府相比,公民或法人无疑处于弱小地位,政府以强凌弱,即便有一万个正确理由,也必然会使弱势群体受到伤害。眼下一些地方政府对“官告民”不感兴趣,觉得这样做有损政府的形象和权威,认为只要政府有理就可动用行政权力强制执行。这是有悖于法治理念的“权力政府”的惯性和“特权”思维,实不可取。 “官告民”体现了政府对司法权威的尊重和敬畏,凸显出政府法律意识的“醒悟”,这必然在人民群众中树立起守法政府的良好形象,对增强公民法治思想和理念大有裨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