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名农民虚开增值税发票720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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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18日10:05 现代快报 | |||||||||
快报徐州电近日,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虚开增值税发票720万元的五农民进行公开宣判,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分别判处二首犯郑临城、周仲赏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30万元。 2003年1月,郑临城自他人处转接徐州市某商贸公司经营权,遂开始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003年1月起,郑临城先后伙同被告人周仲赏、张波、江玲平、周军(浙江省临海
另查明:2003年2月起,周建华先后向周仲赏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10份,票面金额人民币10569031元,均被郑临城、周仲赏用作该商贸公司的进项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案发后,公安机关从周仲赏住处起获周建华已出售但未开出的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5份。 徐州市中级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郑临城、周仲赏无视国法,为获取非法利益,合伙或伙同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税款数额巨大并被用于实际抵扣,其行为均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告人周建华向他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量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根据被告人郑临城、周仲赏、周建华、张波、江玲平、周军各自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对被告人郑临城、周仲赏,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判处被告人周建华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万元;判处被告人张波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判处被告人江玲平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判处被告人周军有期徒刑1年2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作者:特约记者 慈延年 记者 邢志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