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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函变味了,那职业操守……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18日10:19 沈阳今报

  徐继响 格林柯尔掌门人顾雏军在短短数年内收购了科龙、美菱、亚星客车以及ST襄轴等数家公司并迅速扭亏为赢,颇具传奇色彩。著名经济学家郎咸平8月9日在复旦大学发表演讲,指责其在国企改制过程中以“七板斧”的手法席卷国家财富。顾雏军马上做出回应,就在8月13日,郎咸平接到了由顾雏军委托发出的律师函。律师函认为郎咸平演讲对顾雏军造成了毁谤,其中有些评论攻击了顾雏军个人,为此要求郎咸平根据律师函给出的时间表采取补救措施,否则,顾雏军将会采取“包括法律程序等在内的一切必要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声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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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7日《中国青年报》)

  律师函就是律师函,怎么还会变了味呢?顾雏军委托发出的律师函变味之处就在于使用了“包括法律程序等在内的一切必要手段”这个表述,因为这意味着顾雏军有可能采取“非法律程序”的必要手段。律师函不是商业信函,律师函的主旨只能是以法理服人。如果委托人要采取“非法律程序”作为必要手段,有必要采取律师函的形式吗?使用这种表述也暴露出该律师函的不“自信”:如果恰如律师函声称的那样,郎咸平的演讲构成侵权,那么大可直接表明如不合作将提起诉讼追究法律责任,但律师函偏偏说将采取“包括法律程序等在内的一切必要手段”,这就只能被理解为按“法律程序”来未必奏效,稳妥起见还得耍耍“非法律程序”手段。

  发这样的律师函究竟是资本意志还是所谓的律师技巧,不宜妄加猜测,但由此折射的“良心”问题耐人寻味。郎咸平猛地一吼,总是能惊世骇俗,也让大陆的经济学大腕处境尴尬。是大陆经济学家无能吗?显然不是。郎咸平远离大陆的利益圈,没有利益瓜葛,所谓旁观者清;而大陆经济学家深陷其中,所谓“吃人嘴软,拿人手短”。与此类似的是,律师如何让自己充满法律智慧的头脑不跟着当事人人云亦云?在诱人的利益面前,良心不应那么脆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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