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应该怎样反思“收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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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18日10:32 河南报业网-大河报 | |||||||||
孙庚 三年前,广东深汕高速公路惠东县段的一场大火,致使原汕尾市海丰县收容遣送中转站收容遣送车上的25名被收容人员被活活烧死。日前,这起火灾事故中遇难者家属诉汕尾市民政局行政赔偿案二审在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庭审一开始,汕尾市民政局代理律师竟然这样认为:“25名死者比工作人员先发现火灾,但他们没有积极履行救火义务,因此死者
正如死者家属的代理律师汪秋萍提出的,上述观点既没有证据,也缺少起码的人性基础和人道主义,因为死者被关在车厢内根本无法救火,也无法逃生。“其实问题很简单,只要把门打开,让被关押的人逃生就可以避免事故发生!”而令我想不通的是,25人在火海中绝望地挣扎,他们将如何去履行救火义务?他们已葬身火海,又将如何承担责任? 救助制度已取代了收容制度,然而在收容制度之下被摧残的那些人及其亲人的心灵,有的依然沉浸在巨大的伤痛之中,我们的社会应该对其进行反思。然而,相关部门将过错的责任推向被收容者的做法,这是一种怎样的“反思”? 据2003年8月8日《南方都市报》关于这场事故的报道:收容站方面认为,被收容人员放火的目的是“胁迫”押送人员开门放人。为了获得一点权利,他们以死作胁迫,然而到死,他们依然没有得到相应的权利。那些已经被限制人身自由的被收容者,在这场以生命为赌注的豪赌中,他们输得这么彻底! 收容人员对“三无”人员采取强制性措施,在收容车起火后置之不理,都严重侵害了公民人身自由权及生命权。到了今天,如果相关部门依然没能唤起对于公民正当权利的关注,仍不能从公民权利的角度来正视这场事故,他们能避免类似行为的发生吗? 当然,我们还可以寄望于司法的公正,但汪秋萍律师告诉记者:“从目前汕尾市民政局的态度来看,死者家属还有一段很艰难的路要走。二审法院能否及时、公正作出判决;若死者家属胜诉,赔偿义务机关又能否执行。”汪秋萍律师的忧思,也是关注这个事件的所有公众的忧思。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