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贷款10月执行新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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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18日10:51 每日新报 | |||||||||
新报记者姜宝成摄 新报讯 【记者王婷门莉娜】《汽车贷款管理办法》在酝酿了近两年后终于“出炉”,并将从10月1日起施行。据了解,新《办法》扩大了贷款人范围,对借款人进行细分,并针对不同类型的汽车贷款,规定了不同的贷款期限和贷款最高限额。
新《汽车贷款管理办法》与央行在1998年颁布的《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办法》相比,贷款人由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扩大为各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以及获准经营汽车贷款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同时,新《办法》还将借款人细分为个人、汽车经销商和机构借款人,对不同借款人申请汽车贷款规定了不同的资质条件。其中,对个人借款人首次明确除中国公民以外,还包括在中国境内连续居住一年以上(含一年)的港、澳、台居民以及外国人。 对于业内人士一度猜测可能放宽到8年的贷款期限,新《办法》仍然规定“汽车贷款的贷款期限(含展期)不得超过5年”,这一点甚至比年初时《汽车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的某些规定更为严格。新《办法》还特别规定“二手车贷款的贷款期限(含展期)不得超过3年,经销商汽车贷款的贷款期限不得超过1年”,这在老《办法》中则没有明确规定。 对于贷款金额,新《办法》规定“贷款人发放自用车贷款的金额不得超过借款人所购汽车价格的80%;发放商用车贷款的金额不得超过借款人所购汽车价格的70%”,这与当初征求意见稿中的说法相同。但新《办法》规定,“发放二手车贷款的金额不得超过借款人所购汽车价格的50%”,这就比征求意见稿中“贷款人发放二手车贷款的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二手车市场估值的70%”的规定又严格了一些。 与现在一些银行中个人车贷首付比例不低于30%、贷款年限一般为3年、基本不向个人营运车发放贷款的做法相比,新《办法》的规定宽松了一些。但银行人士表示是否将按新规定降低贷款“门槛”,还要看市场情况而定,毕竟防范风险和开拓市场同样重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