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就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出台具体规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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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18日11:27 海峡都市报 | |||||||||
本报讯我省农民工工伤认定有了新突破,今后,农民工发生工伤事故或职业病伤害,可以直接向企业生产经营所在地的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即跨区域申请工伤认定。这是昨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所规定的。 该《通知》还规定,对伤情严重,行动不便的工伤职工,经与用人单位协商,可以向
1~4级伤残可选择一次性获赔 《通知》指出,凡是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农民工,用人单位必须及时向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登记手续,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 已参保的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并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后,按参保地的规定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未参保的,按生产经营地的规定依法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对跨省或跨统筹地区流动的农民工,1~4级伤残长期待遇可试行一次性支付的方式,由农民工选择一次性或长期支付。1~4级伤残农民工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具体办法和标准,待省政府批准后下发执行。5~10级伤残待遇按省政府颁布的《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执行。 事实劳动关系认定可求助裁决 在《工伤保险条例》实施过程中,各地对申请人提出工伤认定时,无法提交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证明材料,由此发生维权或争议的,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要求,可以由申请人向劳动监察机构投诉或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裁决。对一些疑难问题也可采取内部几个部门联席会议的办法研究,力求尽早解决。 N本报记者 王萍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