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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物价局明确电价政策,不得变相提高电价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18日12:17 南京日报

  【江苏商报报道】 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执行。昨日,市物价局发出通知进一步明确电价政策。

  根据通知中要求,公用水厂、污水处理厂等城市公用企业、农村综合电价政策。城乡居民用户有家庭工厂、商店等商住两用的,其用电应分表计算,并分别按生活居民照明电价和其他类电价执行。非、普工业及大工业用户中的生活照明用电、生产照明用电应分表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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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生活用电按居民用电价格执行,办公用电按其他照明用电价格执行,生产照明按工业用电价格执行。

  据介绍,电价的管理权限在国家发展改革委。各地及有关部门必须按国家的电价政策执行,不得以任何方式或变相提高或降低电价标准。实习记者曾璐通讯员 宁 佳

  (4版《都市热线》)

  (编辑 小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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