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揭买车喊停“零首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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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8月18日14:35 金羊网-羊城晚报 | |||||||||
新的“汽车贷款管理办法”10月起施行 本报综合消息 昨天,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联合颁布了新的《汽车贷款管理办法》,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与1998年的老版本相比,新规在贷款人、借款人范围,车贷首付比例年限等关键问题上有很大变化。变化一
买车贷款首付最少两成 新《办法》将汽车按照用途等划分为自用车、商用车和二手车3类。自用车是指借款人通过汽车贷款购买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汽车;商用车是指通过汽车贷款购买的、以营利为目的的汽车;二手车是指从办理完机动车注册登记手续到规定报废年限一年之前进行所有权变更并依法办理过户手续的汽车。 新《办法》指出,发放自用车、商用车和二手车贷款的金额分别不得超过借款人所购汽车价格的80%、70%和50%,换言之,自用车、商用车和二手车贷款的首付款比例分别为不低于20%、30%和50%。当然,这里所说的首付款比例是最低限额。在实际操作中,为有效防范贷款风险,银行不仅可以提高首付款比例,还可以要求借款人投保“车贷险”,即汽车贷款保证保险。变化二 外国人也可以申请贷款 1998年的老《办法》规定,汽车消费贷款的借款人为在中国境内有固定住所的中国公民。而新《办法》提出,在境内连续居住一年以上(含一年)的港、澳、台居民及外国人也可以申请个人汽车贷款。 按新《办法》的要求,申请个人汽车贷款还要符合以下条件:具有有效身份证明、固定和详细住址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有稳定的合法收入或足够偿还贷款本息的个人合法资产;个人信用良好;能够支付《办法》规定的首期付款;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变化三 发放贷款不只四家银行 1998年的老《办法》只允许4家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试点开办汽车消费贷款业务。 1999年,央行发布《关于开展个人消费信贷的指导意见》,允许所有中资商业银行全面开展汽车消费贷款业务。新《办法》进一步明确规定,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经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批准经营人民币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及获准经营汽车贷款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都可以发放汽车贷款。变化四 买二手车贷款不超三年 1998年的老《办法》并未对二手车贷款作出规范。新《办法》不仅界定了二手车的范围,规定了二手车贷款的首付款比例,还明确了二手车贷款的期限不得超过3年。变化五 蓄意骗贷者列入黑名单 与1998年的管理办法相比,新办法的另一大亮点是专门设立了一章内容,明确“风险管理”,要求贷款人之间建立汽车贷款信息交流制度,这意味着如果借款人出现任何迟还或不还贷款的“蛛丝马迹”,其信息将很快在“黑名单”中出现。(侯颖/编制) | |||||||||